当前位置 : 首页 - 院校速递 - 正文

今天我们如何为人之师

发布日期:2009-09-15     文章来源:    点击:

●保护和扶助学生,这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这种职责不仅是个人的良知,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也具有公务性质。

●禁止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方法,学校或教师有对学生教育的权利。当前迫在眉睫的事情是要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都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与现代的较量已经深入到中国人心理的深层。中国人正在经受一场剧烈的心理震荡,在这样一种心理震荡当中,不能理解和有效沟通的问题强化了学校中师生之间的感情冲突和疏离感,出现了教师在需要保护和管理学生的时候不履行教师职责,学生则因为不服教师的教育管理而殴打教师等不应出现的事件。师生之间的这种冲突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及其对这种社会变迁的态度。我想从师生关系的角度来谈谈在社会变迁的今天,我们教师应当如何为人之师。教育这件事情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它意味着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一种特殊的情怀。从根本上说,教师职业的神圣就在于它的从弱者出发的意识。

传道、授业、解惑并不等于教师职责的全部。教师的职责首先表现在维护每一个弱小生命的独特价值,引领他们实现源于精神内部的、具有个性色彩的社会化过程,激励他们不断地去追求更完善、更美好的自我。因此,保护和扶助学生就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责。保护和扶助学生,这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也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的特征。

对于少年儿童,教师更应有一种天然的敏感,保护好每一个孩子,让他们健康安全地成长,这是今天摆在教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乃至全社会面前的共同职责。作为一个教师,这种职责不仅是一种个人的良知,更重要的,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因此这种职责具有公务性质。为了强调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具有公务性质的职责,加强对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切实可行的保护,为少年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我们必须要有明确的教师职业规范要求,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育,纯洁教师队伍。然而,保护和扶助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并不是一味的纵容、溺爱、迁就和放任。因为教育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起初只是一个具有生物属性的个体,只有当这些自然生物属性在个体的社会发展中获得了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形式时,个体才转化为个人。在从个体转化为个人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为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种种社会特性,就必须掌握社会文化经验,确立世界观、信念和生活态度,这就要上学校、受教育。教师在学生社会化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来确定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方向,如何帮助每一个学生养成健康人格,实现自我价值,如何培养孩子热爱国家、服务社会的精神,这些都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义。

社会化过程需要外力的帮助和要求才能顺利完成。学校教育就是最主要的一种外力。从教育学的角度说,学生的这种社会化过程主要是通过两种教育手段来实现的:一种是正强化,即表扬、赞成、奖励,另一种是负强化,即批评、反对、惩罚。两种教育手段的形式不同,但要达成的最终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当前在社会上比较有争议的是负强化问题,那么,作为一个教师,他有没有出于教育的目的而批评或者惩罚学生呢?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因此对未成年学生的引导和要求在其走向自律之前,必定会带来某种强制性。教育惩戒就是学校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是必要的、合理的。此外,学校教育活动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力,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然,负强化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负强化的形式过度或者不当就会与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强制性在多大程度上是适用的、合法的,多大程度上超越界限就会成为违法的就是教育学要研究的问题。一些学校或教师教育惩戒不当,甚至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造成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紧张化。因此学校体罚和变相体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禁止的问题,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方法。

从教育权来说,学校或教师有对学生教育的权利。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操作性界定,学校没有明确的教育惩戒制度,对教育惩戒的标准和形式缺乏明确、科学的界定,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难以把握教育惩戒的“度”,以致常常混淆体罚与正当惩戒的区别。因此迫在眉睫的事情是要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详细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的惩罚,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学校和教师清楚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才能以何种形式行使惩戒权。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起对教育惩戒的不当形式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的制度,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