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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呼吁修订教育法应回归“以人为本”

发布日期:2005-10-20     文章来源:    点击:

从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修订《义务教育法》及其上位法《教育法》的呼声开始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据说,目前《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已数易其稿,年底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事实证明,这个举措乃大势所趋,并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牵一发而动全身”,自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顺利通过,各行各业各项法律的修订、新立呈井喷之势。而教育行业的思维转变虽然略为滞后,但是,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说明,我国的教育格局转变已经不可逆转,教育的整体改革势在必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本世纪初,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令中国社会转型加速,原有教育法实施的背景和基石已完全改变。这也是有关教育类法律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即将开展的大背景。

对教育界内部的人来说,教育类法律的重新修订更有“一个时代开始了”的标志性意味。《民办教育促进法》面世后,虽然宣告了中国教育新格局的开始,然而新的游戏规则并没有能突破观念和体制的瓶颈,与之相关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法》都有不少的冲突和障碍没有解决,造成了民办教育不能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来解决问题,而要期待整体的教育法制环境有所改变。

这次教育类法律的修订应该是全面的,不单针对义务教育、针对某一类问题要有所作为,如教育经费、投入,而且要在教育制度、流程、规范等的方面的思维有所突破,为教育改革铺平道路。

首先我们应该回到教育的立法宗旨,来审视我们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教育的系列法是有关民生、民权的国家基本法,立法的过程应尽量多一些民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维护个人受教育的权益、维护国家教育的基本秩序、保障个人和民族的发展权利应该是立法的第一要义。也就是说,无论是新立还是修订,扩大国民在教育发展过程当中的受益权应该是起码的目标。对于义务教育立法来说,第一需要解决的是公平权的问题,是机会(经费)保障,其次才是选择权和教育质量的问题。

在现阶段的人类社会中,义务教育所追求的公平是普世规则,它并不是最高的规则,只是最基本的规则,代表了最基本的价值诉求。教育方面的公平与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发展的可能性。义务教育的公平就是指国家的任何国民不论地域、民族、性别、收入和地位在受教育方面同等享受的权益公平和规则公平。立法就是要保障这个最基本要素,它的任务是划出底线,而不是最高标准,具体体现在法律当中,就是保证教育财政的最低份额、保证义务教育的最低投入,以及防止在实施过程当中的腐败及不公平。

我们曾经呼吁过要在一个比较大的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教育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就是考虑到身为国民理应享受平等待遇,在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拥有同样的权利,彻底打破目前因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造成的差距过大的格局。我国目前的教育差异,包括投入差异主要体现在“城镇—农村,东部—西部,沿海—内地”的二元梯级结构中。建立省级以上的义务教育财政,是考虑到人口、人口结构分布与经济发展程度分布的关系,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模式。在省级行政范围内达到区域性的公平,应该是可行的。 第二,教育立法涉及到政府部门在相关法令中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应结合考核明文确定政府责任。我国的义务教育不是缺少法,而是缺少能准确有力贯彻这套法令的行政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政府转型,对教育管理部门的执政思维和执政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应该在立法的导向中体现出来。除了保障民生的利益之外,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提出要求,建立官员问责制度,以实施结果来考核政府的执政能力,也是立法所需要考虑的最基本的实施环境建设问题。 第三,关于教育资源的保护。“教育是最后一块蛋糕,是腐败者最后的晚餐”,教育界的腐败现象直接损害了民众利益,令人们痛心疾首。如果我们确定教育资源的国有资产性质,对它最有力的保障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表现出来。近年来,关于教育投入、教育资源滥用的投诉与曝光屡屡见诸媒体,就是在这方面的法律界定不够清晰之故。“名校办民校”、“二级学院”等,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违法行为,而政府某些官员、校长作为国家财富的委托代管人,擅自挪用教育资源投资、改变教育资源用途,等同于渎职、贪污。法律至少要从两方面来规范这个问题:1、明确教育资源的不被侵犯的受法律保护地位,在国家的层面赋予教育资源(经费)与战略物资同等的地位,有关国家安全,超越任何部门或等级利益;2、明确政府作为国家教育资源的委托代管人或使用人,其职责是保证教育财政使用到位,其行为必须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进行,对擅自挪用、投资、侵吞经营所得等行为应依法制裁。

最后,所有基层教育的办学者、管理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实际上是学校的法人主权问题。国家作为义务教育的投资者,政府是委托管理者和监督者,然而,作为国家教育的正式实施单位、事业法人,学校只是在政府的权力分配下运作,所有权力责任和义务只是停留在政府这一中间层面,而无法落到教育的基本操作层面,这种管理模式令教育的效率直接受到影响,制约了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教育法的修订应该把教育的实施、管理、运作的各项权益以法人权利的形式回归到实体,明确受教育者有选择教育的权力,办学者有管理和运作教育实体并从中取得回报的权力,建立教育内的法人管理制度,明确学校的法人主体地位。

出于这次教育系列法修订的大背景,我们必须清醒地预计到转型时期社会的复杂性及其可变量。如果我们的立法不能象欧美法系那样无所不包,至少在阐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责任方面,应该体现出人类社会共同认知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而这种取向和追求应该是归一和恒久不变的。《义务教育法》修订就是一个契机,有利于立法者重新检讨我们的立法精神、目的、原则和态度,扭转一些因为时代、因为传统惯性或其它种种而被扭曲的常识,让现世看到希望,让后世享受到应有的福祉。有三点是比较重要的:一、体现立法的前瞻性;二、体现彻底的义务教育“以人为本”的精神;三、确立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国策。虽然是老生常谈,但如果能将之具体化,并将责任通过立法方式落实,这次教育系列法的修订也许将功德无量,并能保证继往开来。 有识之士早就呼吁过,2000-2050年间,将是中国社会转型、与世界并肩前行的关键的五十年,我们寄望这五十年彻底改变民族命运、提升国力、取得长远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与投入、保证教育的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而对于五十年后的社会,我们仍然要有把握接轨、并沿着人类社会既定的终极追求目标风雨兼程。就这次修订而言,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并不是短期加短效的应急之策,而是要考虑到五十年教育发展要走的路、要做的改变,以及五十年甚至五百年以后人类社会应该坚守的价值准则。

教育关系到个人和民族命运。在人类发展的第三个千年当中,在发展教育的路上,我们并没有很多的时间和机会再去尝试“摸着石头过河”,多走几次弯路。也许我们能够期盼,经过自1986年近二十年的实践,加上近年来教育在开放社会与市场当中所面对过的种种问题,以及教育与国际教育接轨后的比较经验,能够成为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或其它教育系列法的直接参考和借鉴。(广东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创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