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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学:大学回归学术本位的必然抉择

发布日期:2008-11-25     文章来源:    点击:

    我国高校从1999年开始扩招,招生规模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7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达2700万人,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3%[1]。高等学校的规模急剧扩大,万人大学已经非常普遍。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其行政化色彩更加浓厚;教授作为大学中最主要的学术力量,其学术权利受到挤压。肩负“办人民满意大学”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重任的高校,推行教授治学,回归学术本位,充分调动教授群体在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是大学焕发生机与活力,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一、教授治学的内涵分析

大学向来是探求高深学问、追求真理、关注人类命运的场所,是人类文明进步精神殿堂,始终贯穿着教授的权威。正如莫迪在“学术统治的幸存”中写道的那样:‘知识即权力’。意思就是,在大学中的任何领域决定权应该被有知识的人共享,知识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发言权,没有知识的人无发言权。在高校,教授作为知识最丰富的人,如果被赋予能够决定自身学术领域内事务的权力,必将激发起广大教授追求真理、发展学术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其成就感,这不论对学校整体还是教授本人都将受益无穷。

(二)“教授”含义

“教授”是指在教学及科研领域,拥有较高水平及学术权威的教师的统称。首先,教授对自己所属学科,应积淀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其次,教授拥有发展专业的能力,即在学术前沿领域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能不断地有创新性学术成果发表,且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最后,教授具有高风亮节、为人师表的品格,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传授高深学问的同时以其人格魅力和治学态度给学生以深刻的影响,并帮助学生把外在文化内化为自己全面综合素质的道德风范。

(二)“治”的程度

所谓“教授治学”是指教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学术领域的决策,借助教授在这方面的信息优势,使得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高校及所属学院虽然普遍设立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众多组织,然而教授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没有话语权,最多就是当当“智囊”。在大学这个学术的重镇,教授的权力无法体现,也就意味着真正的学术权力的缺失[2]。

从华东师范大学2005年一份针对“教授治学”的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440位教授中知道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是如何产生的,只占了20%;认为高校的行政权力过度压制教授的学术权力的,占76.9%。这说明了在我国目前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学术权力受到严重影响和挤压;就教授自身而言,对所处的位置及所做的事务缺乏认同感和自豪感,更谈不上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三)“学”的范围

明确“学”的范围是打破高校管理体制泛行政化的前提。“学”的范围包括学科、学术、学风和教学[3]。治学科是“教授治学”的首要任务。学院的宏观发展规划如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应由教授说了算;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本院教师职称评定等,教授应拥有实质性权力。治学术、治学风就是要通过教授的表率作用,营造潜心学术、扎扎实实做学问的学术氛围,倡导科学、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治教学就是要让教授广泛参与教学管理,让教授决定学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组织形式等。

二、教授治学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因此,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内部管理体制,由教授群体来治理学术事务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教育部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还明文要求,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改革学校内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精简和调整学校内部党政管理机构,改革和调整教学、科研组织方式,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教授是学科建设的中坚力量,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就必须依靠教授。实施“教授治学”不仅能调动教授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外行领导内行的错位事件发生。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采用的仍然是类似于政府机构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学校领导决定的事务杂乱繁多,而作为学术最基层的教授们又没有发言权,形成“头重脚轻”的局面。事实上,高等院校由于其复杂的学科和科层组织交叉的内部结构的特殊性,应该寻求一种相对平衡的结构模式,既能让学校领导把握住学校发展的大方向,如学科资源的整合、教学条件的改进、社会筹资等重大事务;又能调动起教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学术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教授治学”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平衡的模式,让教授在学校事务最基层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工作的事务中有一个既能讨论又能做出决定的平台,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这不仅是民主管理的体现,而且能极大地激发基层的活力。

另一方面,“教授治学”是“以人为本”办学理念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注意力逐渐从物质资源匮乏阶段的“以物为本”转移到了关注“人”自身发展时期的“以人为本”。“教授治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首先,教授是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只有他们才对学院内部事务、组织运行具有发言权。“教授治学”是对教授作用与地位的尊重与认可,这有利于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以人为本、协作向上的和谐环境。其次,随着高校教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声望不断提高,随着高校教师自我意识的逐步觉醒,要求在高校各项事务特别是与其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呼声日益高涨。再次,高校为提高自身综合办学水平,更多地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交往,加上对国外知名大学的关注,普遍意识到教师特别是教授和知名学者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只有以人为本,发挥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学校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三、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互协调

《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是高校的政治领导体制,行使的是政治权力。党委不插手具体的行政事务,不干涉宪法保障范围之内的学术自由。“校长负责”是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校长对高校的人、财、物、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以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教授治学”是高校的学术管理体制,行使的是学术权力。目前在高校最难协调的主要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是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学校规章等强制手段形成的权力,通过指示、指令、决议等下达,并要求下级服从和遵守。在我国,学校行政权力掌握在校长、院长以及各个职能管理部门手里。学术权力是高校学术活动主体对校内教育资源的控制力,是以行使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为存在条件的,是一种通过民主形式取得的学术共识和共同理解。它主要处理的是那些与学科、专业建设高度相关,需要专门化知识才能判断、决定的事务。在高校主要掌握学术权力的是那些代表了最高学术水平的学者或他们构成的团体。

大学作为思想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的学术殿堂,“学术自由”是其根基和维持活力的源泉,因而应体现以学术权力为主,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服务的原则。强调学术权力实质上是突出高等学校教师和专业人员在学术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在各自学科领域内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强调学术权力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削弱行政权力,更不是要“争权”,而是通过明确行政权力的职能范围、规范行政管理权限,减轻行政的负担,使其能更有效地进行管理。

“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实际载体。在我国,大学及其所属学院除了学术事务外,还须处理许许多多的行政事务;进入教授委员会的教授,不可避免地会更多地代表各自学科的利益诉求;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策,需要由行政权力推动落实。因此,即使在学院一级,也不能完全用学术权力代替行政权力。当教授委员会意见分歧,难以决断时,需要通过行政的反馈来改进学术决策,帮助提高学术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譬如:学院发展规划的制定、教学资源在各个学科的分配等,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分清楚到底该由谁负责。但是,只要构建一个能让行政和学术既有充分讨论的空间,又能各自保持必要张力的决策程序,就能有效解决这类问题。

四、 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教授委员会”。总结部分高校“教授委员会”运行的经验与教训,我们认为在构建“教授委员会”时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教授委员会要真正成为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我们倡导在二级学院(部)成立教授委员会,并使其对学术事务具有真正的决策权。如果仍然将教授委员会定位于“咨询机构”,必然挫伤教授参与学术管理的积极性,会使“教授治学”流于形式[4]。

二是教授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要合理。由于加入教授委员会的教授隶属于一定的学科,因而在思考问题、做出决策时往往会更多地考虑和维护本学科的利益。哪个学科的教授人多,就可能做出对哪个学科有利的决策。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进入教授委员会的教授要进行严格选拔,并不是所有的在职教授都能成为其成员。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只能有一个教授进入教授委员会。暂无教授的学科,可由副教授或学科负责人作为该学科的代表,或从外校聘请。

三是教授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教授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可以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普通成员提出;在教授委员会的会议上,每个成员拥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四是妥善处理争议,提高决策效率。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第十五条中规定,当院长与教授委员会产生严重分歧时,经过二次讨论后,院长必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以将自己的意见上报学校。我们还可以根据待决策问题的属性采取不同的争议处理办法。对于偏行政事务,如果教授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先按行政领导的决定执行,必要时,教授委员会有权将此争议提交学校,提请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对于偏学术事务,如果院长与教授委员会产生严重分歧,院长应执行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必要时,有权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五是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自律并接受群众监督。作为教授委员会的一员,既是一种荣誉,更承担着一份责任。必须从学校和学院大局出发,积极履行职责。教授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对不称职、不履职的成员要及时予以更换。

综上所述,我们提倡实行“教授治学”,提出设立教授委员会,不仅仅是要求建立教授参与学术事务管理的体制与机制,更为根本的目标是以此为手段,调动广大教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助推学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虽然目前教授委员会制度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通过我们的不断实践和探索,肯定能够使之在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夏玉成,汉族,甘肃武威人,教授,高教所常务副所长。现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张苑,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