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这既肯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绩和经验,也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应认真总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能。在上述三项改革中,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最为复杂,涉及的法规政策也较多,改革难度更大,需要系统突破。
一、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制度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校积极面向经济社会需求,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推进科技创新,通过各种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持续增加。与美国高校相比,从研发活动类型看,中国高校在科技创新的下游更为活跃;从高校研发经费来源结构看,中国高校横向科研经费占比更高,校企合作更加密切。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就,得益于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打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堵点,有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能提升。
(一)面向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力高校的制度改革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已经疏通了不少堵点。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扩大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自主权,精简了上述知识产权转化的审批程序。随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
2011年2月和5月,财政部相继出台文件,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3年9月,进一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但试点的地域范围依然有限,且在2015年12月31日试点期满后,需要新的、更大范围的政策措施。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包括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正式肯定和要求深化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15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明确赋予高校自主决定技术转让(包括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权利和收益,简化技术转让的审批程序,完善技术转让的激励制度,提高科技人员的报酬。2016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年4月举行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教育沙龙”上,专家们建议:一是要促使高校科技成果真正成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二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促使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三是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明晰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办好学科性公司。
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经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科技部等9部门于2020年5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而不需要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021年12月24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二)推进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学术价值的战略耦合
上述改革有力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价值提升。一是观念创新,明确提出“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二是制度创新,既强调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完成单位,又允许“以所有权激励方式将国家所有的科技成果财产权,赋予作为劳动者角色的科研人员”,使得成果完成人有机会成为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通过产权细分构建“国家保留终极所有权+高校行使成果管理权+科研人员享有用益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模式。三是集成创新,在“使用权时间延长、服务人员奖酬获取、成果管理权自主化、尽责和容错机制建立、科技伦理制度探索”等方面,对赋权试点统筹政策配套。四是尊重基层创新实践,明确此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经验、做法和模式,均可纳入单位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鼓励建立成果转化容错机制。”
二、问题导向,排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堵点
我国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举措,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其实质是“一种产权的奖励”前置,解决了成果完成人及其单位“有没有权转”的问题,但有关政策规定还未协调一致,尚未完全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的根本问题,也“未形成完善成熟的赋权工作的机制与模式”,需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扩大适用范围。同时,《若干规定》明确了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免责条款。但是,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细化措施,还难以完全消除高校、教师与管理人员的顾虑,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排查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堵点。
(一)堵点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
1996年颁布的《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但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文件在一段时间里仍然规定“由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国家财产,国家拥有成果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参与技术市场交易,要“经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两级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等问题。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非常重要,高校也不能例外。多年来,我国对于国有固定资产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不同于固定资产,转化了才有价值,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不转化就没有价值,也难以发挥效能。如果采用与固定资产一样的方式管理无形资产,一些科技成果可能因难以抓住市场机遇而丧失价值,造成国有资产实际上的流失。
可见,以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产权的界定和划分是关键,包括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归属的确定。只有产权明晰,职务科技成果才能在市场上顺利交易和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多种方式,相对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的风险更大、但成效也更为突出,被称为“技术创业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科研人员有获得剩余索取权的权利,也就有权获得股权激励”,这有利于调动成果转让人的积极性。二是“股权激励不需要企业马上支付现金,将支付时间推后,缓解了初创企业的现金压力”,这有利于调动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三是科技成果转让人“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体现在所创建公司的股份中,并共同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有利于使该企业分享高校“学科特色和科技优势”。四是科技成果不同于一般消费商品,大多数转让的技术成熟度不是很高,还需要开展中试、工艺开发和生产加工,加之“人类知识中的大多数是隐性知识,能够通过文字、语言表达出来的知识只占很小一部分”,需要成果转让人的持续参与,将蕴含在成果之中“只可意会不可言说的属于个人经验、灵感、诀窍的隐性知识”“最大程度显性化,真正实现技术的完全转让”,这有利于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能和效率。
可见,技术作价投资是一种有效的股权激励模式,促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特别是有助于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风险大、难以下决心”的问题。但这样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需要在以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保障的基础上,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科技成果是与人力资本高度关联的资产,其价值不仅包括有形的和有价的,也有无形的和难以估价的,只有通过转化和商品化才能在市场上实现价值,这就使得科技成果在实现转化之前难以估价。如果转化成功,产生了溢价,有可能会被质疑当初定价低了,而无视技术作价投资之后的资本和智力投入、劳动付出以及市场风险;如果转化失败,科技成果投资遭受损失。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被质疑“国有资产流失”,其结果可能是,如果科技成果长期搁置不转化,没人需要为此负责;但如果要进行转化,就有可能要承担国有资产“低估”“流失”“损失”的责任和风险。
一方面,按照原有规定,技术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要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创业失败有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难以调动成果完成人转让成果和参与后期开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成果转化企业后续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如果要增资扩股或者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也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权限和方式,流程和手续较为繁琐,可能会错失商业机会和投资失败,技术作价投资形成的这部分股权,退出机制也不畅,会影响到投资人的信心和决心。
以上问题,导致部分高校一些成果完成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不敢转”“不愿转”,企业也不愿采用技术作价投资的方式与高校合作,成为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障碍,影响高校和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堵点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
2015年修改的《转化法》增加了第二十条,即“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也要求,“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但由于一些高校对于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评价贯穿于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过程之中,仍然存在理论支撑不够和实践探索不足等问题,不利于激励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由于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既占时间精力”,还要面对许多复杂的市场和社会问题,难度和风险都很大,如果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价时得不到认可,甚至“成果转化成功还不如发篇高水平论文”,会导致部分科技成果完成人从事转化的动力不足,使得一些成果完成人存在“不想转”的心态。
(三)堵点三:技术投资与现金入股的风险
2018年12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的不断探索,越来越多的投资方要求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开展合作,以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
但是,现金投入对于多数高校教师及其家庭来说压力不小。但如果不能承诺和及时缴纳所占股份的现金,也会影响投资方的信心和决心,“缺钱转”成为技术入股的现实障碍。与此同时,一些教师的横向科研项目账户中还有结余经费难以激活。
另外,尽管技术作价投资是高校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之一,但有些高校还没有完全厘清政策界限,例如,如何区分技术入股企业与传统校办企业的不同,在严格遵循高校一般不再新办校办企业的要求,真正构建起高校“防火墙”的同时,如何实施技术作价投资,认识上还不一致,从宏观数据上看也有波动。2022年,高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为50.2亿元,比上一年下降了29.7%,连续两年下滑。
三、三项改革,破解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三个堵点
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关键在人,需要更加有效地动员人、鼓励人、激励人、约束人和保护人,促使更多高校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解除后顾之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事业。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地方及高校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大胆改革,主动求变,对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三个堵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产权明晰与风险分担机制,突破成果转化的路径依赖;通过分类评价体系重塑激励结构,促进科学家的角色转型;通过在知识市场化进程中平衡学术逻辑与市场逻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体现出渐进式创新(incremental innovation)的特征,有助于高校及其成果完成人和管理人员敢于和愿意转,投资企业勇于和乐意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从“不敢转”变为“主动转”
由于技术作价投资“受国资管理规范的影响较大”,四川、广东、上海、浙江、陕西等地及其高校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或非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以配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符合成果转化规律的高校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模式。
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从2010年起,就开始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三部曲”,先是将科技成果从学校转让给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变更申请,实现发明人和科技园共有专利权”;等到专利作价入股后,发明人按照7∶3的比例与“高校共有专利权并持有70%的股权”。新修订的《转化法》出台后,西南交大又率先将事后国有股权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基于该校的经验,成都市于2016年出台《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2017年,四川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赋予四川大学、西南交大等20个高校院所“混改”试点资格,2018年又将试点扩大至45个单位。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混改”的合法、合规与合纪性也受到质疑。
2015年2月,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规定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归单位自主分配,对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可进行股权确认等”,广东省内的地方高校享受到了政策优惠,但对在粤的部属高校还“难以执行”。
2018年4月,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上海交大”)以专家评估方式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作为协议定价的依据;同年6月,将科技成果按照每项1元的价格赋予科研人员部分所有权,剩余成果所有权按照协议转让给学校持股单位,以技术作价投资方式向拟开办或已开办的企业出资,完成了“先奖后投”的作价投资探索。同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治理体系,由学校知识产权公司承担学校作价投资所形成企业的投后管理功能,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创业服务职能,学校科技园公司承担概念验证、中试等培育和孵化功能。改革措施见到成效,学校授权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主体投资成立的企业,到2019年就累计达到35个。2020年又首创了“约定收益+全赋权”的实施模式,将专利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完全赋权给成果完成人。同时,加强“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推动区域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与服务能力提升。
浙江省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同时发力,2019年《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规定,“高校院所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同时,省财政对于在场内交易结算并实现产业化,或者通过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还要在市和区、县(市)补助的基础上,按交易实际支付总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给予补助。
2020年10月,科技部等9部门共同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40家试点单位入选,其中有西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西工大”)。2021年,西工大从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中“揭榜”“三项改革”,研究制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办法》,提出转化前的职务科技成果只在学校科研管理台账登记,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和清产核资范围。随后,陕西省在西工大等五所高校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转让、减值等处置,由改革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同时要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22年底,陕西省出台《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等文件,2024年1月,又印发《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使得省属高校有了可操作的模板,部属高校也可参考实施和上报主管部门。2024年7月,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提出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支持改革单位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全流程贯通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单列管理流程。
(二)改革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从“不想转”变为“我要转”
西工大在2022年修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时,增设科技成果转化职称系列,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两个维度,设置6项代表性成果,满足其中1项即可申报晋升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同时在原有职称体系的任职条件中,增加“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作为科学研究的可选项,可代替一篇论文,使得科学家的价值不再仅仅局限于学术研究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经济社会领域。
2024年11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加快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八条措施》,在全省工程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均增加“技术转移转化评审专业”,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具有技术转移转化职能的事业单位,增设“技术转移转化特设岗位”,专门用于评聘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三)改革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从“缺钱转”变为“大胆转”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的原因之一,在于成果完成人多年科研积累和在该项目实施前的资源与时间精力投入,将其继续用于后续校企合作和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完善管理流程。西工大设立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横向结余经费“资金池”,允许科研人员将自己结余的经费划入“资金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专家组可行性论证后,根据投资金额进行分级审批,用于与技术作价投资绑定的现金入股。
陕西省《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政策,明确了两条出资途径,一是支持高校将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二是支持高校将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再由成果完成人出资成果转化企业。同时,规定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支持高校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目前,浙江、广西、山西、天津、江西等地已开展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试点。
(四)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初步成效
综上,国家投入高校科研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够适时得到转化,将是高校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所作的重大贡献。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及时转化就会贬值,甚至失去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和损失。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三个堵点,一些地方和高校积极探索,三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见图1)高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实际,权衡利弊,针对面对的问题选择适宜的模式。

同时,三项改革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202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陕西省“推进‘三项改革’试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做法,成为获得通报表扬的60项典型经验做法之一。2022年以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中央主流媒体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进行了宣传报道,充分肯定三项改革的成绩,积极主张推广三项改革的做法。
四、制度改革,着力激发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潜力与活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一系列新的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要求,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关联衔接,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新政策,并对既往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有些政策可以进行更新和完善,有些已经过时和失效的政策也应及时废止,使得三项改革的政策在频次、范围、速度、方向四个维度上都得以强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落实落地。
(一)制度改革应进一步以人为本,构建“政府-高校-市场”协同创新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长周期、多阶段的复杂过程,转化成功与否,关键在人,需要有一大批热心主动和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这不仅“有赖于对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规则的合理设计”,更在于强化国家战略意识和弘扬科学家精神,让学术激励回归“国之大者”和学术共同体的认同。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改革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成果完成人为核心,着力激发他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和行动,充分调动成果完成人的积极性,想方设法引导、支持、激励、保障成果完成人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与新质生产力对接,实现其从成果完成人到成果转让人的转变。
应通过制度改革,构建“政府-高校-市场”协同创新体系,深入改革高校科技成果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学术制度,消除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障碍。这既包括高校“内部制度的优化”,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符合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研究开发人员”的机制,也关乎外部政策完善和社会环境营造。各部门应注重统筹协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风险投资机制,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创新潜力,支持高校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激励机制,更好地融入“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同时,应进一步鼓励企业强化创新主体地位,积极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服务,注重税收优惠的重要作用和优化政府资金支持模式和结构。
(二)资产管理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成果转化的双重产权激励模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期待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职务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但与一般经营性固定资产不同,在没有实现商业化应用以前,并不具备实用价值。在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共性要求和原则下,应区分国有物质资产和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针对各自特点细化管理政策与措施。对于科技成果这种“特殊”资产,应制定专门的单列管理制度,加强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及其形成的股权进行监管和考核,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性与保值增值,努力做到创新要“宽容失败”和合理“免责”。同时,深化校办企业改革,在高校不再新设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鼓励高校教师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提高转化效能,完善学校资产公司作价投资股权退出机制,对于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经报备主管部门后,可适当延长退出期限,既有助于完成上市前的各种准备,也可以增加公司上市后学校的收益。
(三)评价改革应进一步更新观念,争取社会认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当前,高校正在推进综合改革,其中,人事制度改革是突破口,评价改革是关键,应按照《决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发展通道和空间。
应重新认识、评价科学家的价值和类型,“科学家不仅是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有的也是“产业的创新者和引领者。”高校教师作为一个整体,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完成好主职主责主业。具体到每一位教师,尽管不乏优秀的“全才”“通才”,但大多还是在教学、教学研究、专职科研(含科技成果转化)等类型中术有专攻,在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上各有所长,在时间和精力上有所侧重。为此,应进一步更新观念,既不能认为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高校教师是宅在书斋和实验室里的“书呆子”,也不能认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教师是“学术能力不强”的“投机者”和“牟利者”。对于从事不同学术活动的高校教师应给予分类评价,切实以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
因此,要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将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考核和评价的内容,并予以倾斜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生产要素流动和人才交流,建立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同时,强化人才评价激励政策的引导功能,对成果转化人员,从人才计划和奖励项目中给予应有的支持,进行声誉和待遇的激励,提升他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获得感、成就感和荣誉感。
(四)横向科研经费改革应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到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2019年7月,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院所具有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相比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有着更强的市场属性,将横向科研结余经费直接用于成果转化,可以激励科技成果所有人更加愿意从事科技成果继续深化、二次开发,使其转化成产品、商品、走向产业化,实现市场价值,更加符合横向科研活动的基本规律。同时,赋予成果转让人对于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的自主权,也有助于提升高校教师扩大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有组织科研和有组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让成果转化不再是散兵游勇、单打独斗。”建议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相关操作办法。
(五)高校综合改革应进一步疏通激励机制堵点,化解成果转化阻滞难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高校要强化责任心和使命感,全面了解国家战略、知识发展、科技前沿、产业方向、企业需求,深入思考数智时代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社会发展和高校使命的关系,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以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市场需要为导向,深入开展综合改革,进一步疏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一是强化基础研究,开展有组织科研,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源”。二是坚持因校制宜扩大应用研究,优选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研究型大学要发挥带头和榜样作用,应用型大学应瞄准行业发展方向和用户需求,综合性大学和以人文社科为主的大学也应找准切入点和发力点。三是优化专利申请制度,明确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高校在教师申请专利前应进行评估,且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经费也应由教师分担一部分,以提高高校专利的有效率和转化率。
高校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和鼓励创新,积极推进三项改革,努力做到加快“转一批”、继续“扶一程”、坚持“帮一把”。具体而言,“转一批”就是要全面梳理校内科技成果,从技术成熟度、投资规模、市场准入门槛等多个维度对筛选出的科技成果进行深入论证,“一项一策”量身定制转化方案;“扶一程”就是要认真履行股东责任,对进入转化程序的成果继续支持,与成果转化企业深度合作,组建“科学家+工程师”等联合攻关团队,共建校企研发平台、创新联合体等新型研发机构,着力解决转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为企业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撑,实现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帮一把”就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帮助成果转化企业开发应用场景和潜在市场,提供资源对接、项目申报和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并按照政策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减持股份和退出企业。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方利益,党风廉政和纪律要求一刻都不能放松。既要完善程序和流程,又要严格规范和实施,制定任职与兼职、履职回避、禁业范围等负面清单,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保驾护航。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不仅技术路线要正确,工程过程也要完整,还要经受市场的检验和考验,过程复杂、周期长、风险大、成功率低,应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已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但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等情形,对于相关人员免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激发成果转化活力。同时,还应严密监督和严肃查处个别教师不履行相关程序,绕开学校相关部门,违规办公司,私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移到校外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推进三项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具体举措,是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创新改革的实干之举,也是发挥高校科技人才优势、畅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有效路径,已成为加快高校“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应深入推进三项改革,有效解决部分高校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不敢转、不想转、缺钱转的问题,助力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提高,为强国建设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作者:张炜,西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发展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刘怡,西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符新伟,西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主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学良,西北工业大学教务部副部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