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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校外专业活动与校内职责冲突的协调—美国加州大学的政策与启示

发布日期:2009-03-24     文章来源:    点击:

大学教师利用知识和学术专长,从事校外专业活动。既是大学和教师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种形式,也是教师获取实践经验、提高自身能力和增加个人收人的一条途径。但是,在利益驱动下,大学教师过度的校外专业活动,会对教师充分履行其校内职责带来冲击,从而将教学变成“副业”。

如何有效协调这种冲突,使得大学教师的校外专业活动与其校内职责的履行相得益彰,美国加州大学的相关政策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一、加州大学对教师校内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加州大学《学术人员手册》第15部分对教师的权利、职责和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详细阐述了教师享有的专业权利、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不允许的行为表现。在教师职责方面,加州大学认为,教学和研究是教师最主要的任务,也是需要教师付出最大努力和精力的工作,教师应明白其承担的特殊责任。因此,教师应将其工作中的所有时间与精力投人到其中,有保持工作时间在校园内的义务,应该可以被学生和工作人员找到,完成课堂教学、给学生答疑、接受同事或校内其他员工的拜访、从事研究、完成委员会的工作、参与大学管理以及其它公共服务事务等。在强调教师校内职责的同时,加州大学还认为,教师参加校内或校外专业活动都是对完成其职责的积极贡献,并重视教师校外专业活动对发展和传播知识的重要价值。在遵守大学政策原则的情况下,教师可以从事有偿或无偿、专业或非专业的校外活动。但教师在决定其校外活动的数量和性质时,必须考虑到其校内的重要责任。任何校外活动,只要对教师有效履行其校内职责带来影响,即视为对职责的冲击。

如果教师的校外活动妨碍工其校内职责的履行,在适当的情况下,经校长批准,教师可以离职而专门去从事校外活动,但离职通常不能超过两年。二、加州大学对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规定当教师完成了其校内职责后,加州大学鼓励教师在校外从事各类专业活动,如在由国家、州或地方政府建立的委员会中任职,向工业界、社会团体或公众传播知识或开展咨询,担任期刊编委或审稿人,参加音乐、舞蹈、戏剧表演等。并且认为,这些活动可以为教师的教学、研究、创造性工作等积累经验和知识。为避免和协调教师校外活动可能对其校内职责的冲击,加州大学制定了专门政策,对教师从事校外活动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规范。根据教师校外活动是否属于专业活动和是否获得酬劳,加州大学将教师的校外活动分为三类:校外有偿专业活动、校外无偿专业活动、校外(有偿或无偿)非专业活动。由于教师的校外有偿专业活动最容易引起与其校内职责的冲突,因此,加州大学对教师校外有偿专业活动从被允许的时间、活动的类型和管理程序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对教师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时间限制 对于教师从事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时间,加州大学根据教师任期类别的不同作了不同的规定。例如,以学年为任期的全职教师,在一个学年内,其在校外从事有偿专业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9天,其暑假的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天数不限。若教师在暑假为大学提供了有偿服务,则其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天数限制为校内有偿服务天数的七分之一,即每周可有一天。

以财政年度为任期的全职教师,一年内最多有48天可以从事校外有偿专业活动,其假期的活动不受限制。即使教师当年被允许的天数未被完全利用,也不可用于下一年。其实,39天或48天就相当于每周有一天时间可用于校外专业活动。但是39天或48天也不是完全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校长认为教师的校外专业活动对大学有益,则可书面批准教师超出规定的天数从事其校外活动。 (二)对教师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分类根据是否会对教师校内职责造成冲突,加州大学将教师校外有偿专业活动分为三类: 1. 会与教师校内职责产生冲突的活动。教师从事此类校外有偿专业活动之前,必须向校长(或校长指定的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申请必须每年提交并经批准,如果活动时间跨度较长,则可以一次申请多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得到批准,教师必须每年报告在外活动情况。此类活动主要包括:第一,在校外的一个组织中担任行政主管或其他管理职务。但这些职务或活动不包括:(1) 校外实体的董事会成员;(2)通过教师个人的专业公司或独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或从事专业实践活动。但是,在某些学科领域(如建筑或法律),如果校长认为教师的专业活动能与其工作很好地结合时,即使教师可能成为行政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这样的括动也是允许的。在这些学科,只要不超过五年的多年申请,均可得到批准。第二,在大学外从事一份有薪水的工作。第三,在其它机构中从事有偿教学或研究工作。除偶尔的讲座或参与与加州大学有赞助关系的继续教育外,不经校长或执行副校长的书面批准,全职教师不得在其他院校从事有偿教学或研究。第四,从事其他靠常识判断会引起与校内职责相冲突的有偿专业活动。 2. 不会引起与教师校内职责的冲突并且通常可以被接受的校外有偿专业活动。此类活动一般不需要得到预先批准,但必须每年向学校报告。这类活动如:在行政、立法、司法等程序中提供证词或陈述:作为个体或通过个体的专业公司或独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或从事专业实践活动,但如果通过其他类型的组织(如公共所有的公司)提供此类服务,则需要根据第一类中的要求经过事先批准;为校外董事会服务;第一类和第三类未提及,但依靠常识判断不会引起与教师校内职责相冲突的校外有偿专业活动。另外,根据加州大学《学术人员手册》规定,教师可以接受额外的大学教学活动并获得额外报酬,如参加大学组织的继续教育计划等。这类活动也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并受39天或48天的限制。 3. 此类活动适用于所有学科,并且通常不会引起冲突,而且作为教师的学术和创造性工作被大学所接受,即使是有偿的也被允许,并且不受39天或48天的限制。这类活动不需要每年提交报告,但是,校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教师进行询问。

这类活动包括:为联邦、州或地方政府部门、委员会、调查团等组织或机构服务;为专业期刊作编委;为期刊、书稿、委托书或合同作审稿人;出席学术会议并发言;通过出版图书、发表学术论文、拍摄电影或电视片以及其他类似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即使这些活动是有偿的);加入某委员会或在某学术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作为教师学术工作的一部分而接受一项艺术工作或表演(如进行一项艺术创作或舞蹈表演);除第二类中的活动外,接受别人的谢礼或奖励。 (三)对教师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管理加州大学认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和公共服务。在对教师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管理方面,加州大学主要有叫项制度:审批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信息核实制度、申诉制度。 1. 审批制度。未经校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对教师书而申请的书面批准,教师不得在校外从事第一类专业活动。教师的申请和批复件(包括未得到批准的批复件)的副本要在校长或其代表处留存备案。 2. 年度报告制度。每个财政年度末(6月30日),教师需要将其第一类和第二类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年度报告通过系主任交给校长或其代表,报告应包括对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服务类型及教师在其中的身份和作用、教师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活动天数等的准确描述。另外,如果以学年为任期的教师在暑假承担了校内的有偿服务,则应同时报告其暑假期间在校外从事的第一或第二类活动。年度报告经校长或其代表签名认可后,教师可以将其作为任职和晋升评估档案中校外活动的证明材料。 3. 信息核实制度。加州大学还对教师申请校外专业活动及管理过程可能发生的标准界定问题做出了程序上的指导性规定。例如,如果系主任对教师校外专业活动是否满足分类标准产生疑问,则可与教师协商并寻求其它可以证明教师活动的相关信息。如果问题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则可将问题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提请院长或教务长根据大学教师行为规范或其它政策来处理。 4. 教师申诉制度。如果教师认为校方的决定不公,则可根据学术评议会规程和《学术人员手册》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以维护自身利益。 (四)对教师校外无偿专业活动和校外(有偿或无偿)非专业活动的规定在完成了校内职责后,教师可以从事校外无偿专业活动,但此类活动亦不得妨碍教师的校内职责。如果校方认为教师由于校外无偿活动影响了其校内职责的履行或可能与其校内职责产生冲突,则按照校外有偿专业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加州大学认为,教师的校外非专业活动属于个人生活一部分,不受学校规定的制约。但是同样的,校外非专业活动也不能影响到教师的校内职责。

如果此类活动影响了教师的校内职责,则将其时间同意计算于被允许的校外专业活动时间之内。三、我国几所大学相关政策评述当前,我国大学的一些教师,除了上课外,很少能在校园里看到他们的身影,有的在四处奔波,忙于拉项目,争取课题;有的在忙于办培训班,自己挣钱;有的在忙于拉广告、开公司,四处联系业务;也有的闭门在家,专心著书立说,好使得白己的书籍尽快出版上市,造成校内调课、代课频繁,甚至出现了“教授不教,导师不导”的奇怪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而有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的因素,另一方面则与大学相关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有关。笔者从网上检索到了我国大陆三所大学对教师校外活动的规定,虽然不能代表我国所有高等学校,但仅就这三所大学的规定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以是制定规定的立场更多的是站在学校角度,目的是对教师校外活动(兼职)的防范和约束,其中出现最多的字眼是“不得”,缺乏对教师校外活动积极意义和教师权利的考虑;二是条目略显简单,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特别是对教师校外括动的类型规定得不够详细,进而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做出管理程序上的规定;三是重审批轻报告,即规定教师只有经过审批才能在校外兼职,但没有明确规定兼职教师应在何时通过何种途径向何人报告其在校外活动情况,不利于校方对教师校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四是对教师校外活动的评价没有明确规定,与教师职业发展结合不紧密,造成教师校外活动对职业发展的贡献不足。四、加州大学相关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大学职能出现的先后顺序也是其重要程度的先后顺序,同时也是教师决定其工作重心的依据。大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尽管人们试图对现代大学的职能加以扩展,但无论如何,这些职能(包括当今人们赋予它的新职能)出现的顺序已从客观上规定了其重要程度,大学只有首先完成最重要的职能,才有可能承担起其它职能。大学职能的实现,依赖于教师的工作和努力,因此,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三者的顺序也应是教师安排其工作重心的依据。当然,不同教师可能侧重于教学或侧重于科研,但教学与科研终究属于大学校内事务,作为大学的一员,教师首先应完成校内的工作,或者说教学与科研是教师分内的事。尽管教师个人的校外专业活动也是大学履行其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表现,但如果教师把教学和科研放在了社会服务之后,则可以认为是本末倒置了。

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家德里克·博克所言,大学教师为企业当顾问的主要危害是它会占用教师太多的从事学术研究的时间,这样,他们对教学和科研的贡献肯定会有所减少。 2. 正确认识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积极意义。教师从事校外专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校内职责的履行,但我们也应当正确认识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积极意义。在强调教师校内工作优先的同时,加州大学充分认识到教师校外专业活动对推动知识传播、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加强大学与社会交流并为社会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在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教师开展校外专业活动。笔者认为,教师的校外专业活动,既是对大学完成社会服务职能的贡献,又可以为教师的教学、研究等校内职责的履行积累经验和知识。特别是一些实践性强的学科(如工程、法律、管理等)的教师,适当的校外专业活动(并非仅指校外兼课)对促进教学科研的作用更为显著,校方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积极引导教师将校外专业活动与教学科研结合起来。 3. 与教师职务晋升评估相结合,可以对教师校外专业活动起到鼓励和规范作用。教师职务晋升对教师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州大学教师评估政策明确规定,教师职务的任命与晋升要从教学、研究、专业能力与活动、为大学和公共机构服务这四个方面来考察。教师的校外专业活动是评估的重要内容,教师只有积极进行校外专业活动,并遵守大学的相关政策,才能为其任命和晋升评估提供证明。而我国大学教师职务晋升评估中,对教师的校外专业活动评价不足;教师校外兼职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教师校外兼职对职务晋升的意义,教师校外专业活动仅仅成为教师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将教师校外专业活动与教师职务晋升评估相结合,既是对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鼓励,又可以起到规范作用。

4. 健全的制度是协调教师校外专业活动与校内职责冲突的基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明细的管理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有效协调教师校外专业活动与校内职责之间的冲突,既需要大学和教师在道德层面上取得一致,更需要制度上的支持。笔者无意将加州大学的制度作为样板,而且加州大学的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细致严谨,其本身也有模糊的条款和语言,如对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分类中有需要根据常识判断的类型;又如对教师校外活动“天数”的界定也需要依常识和惯例判断,而我国有的大学甚至规定了教师校外兼职全年累计的小时数。

但至少我们可以借鉴其对教师校外专业活动分类管理的思想,进一步明细我国大学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程序。另外,我国大学主要对教师校外的兼职情况作了规定,但没有将那些非兼职的专业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如办临时的培训班、到处讲课等。这些活动虽然连续性不强,不会固定地、长期地占用教师时间,但也极大地分散了教师的精力,影响了教师完全履行其校内职责。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大学应进一步完善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制度规定,肯定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积极意义,明确教师校外专业活动的分类及相应管理程序,加强审批后的管理,注意维护教师的个人权利。并且,应与大学其他制度相结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河南防空兵指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