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注入强劲动能,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巩固深化省属单位改革。支持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持续深化、用足用好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政策,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相关产业和产业链上。支持省属科技型企业开展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鼓励选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改革范围,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程序。
二、推动中央驻陕单位改革拓面。鼓励中央驻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以“揭榜”方式适用“三项改革”政策。支持中央驻陕单位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科研合作、联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推动技术溢出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中央驻陕单位对先进技术成果自行转化、合作转化或由平台公司“打包托管”实施转化。
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支持改革单位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全流程贯通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单列管理流程,单列后的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资产管理职责。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改革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四、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改革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鼓励改革单位结合实际采取“赋权+现金”、“赋权+约定收益”等方式加速转化。
五、推动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应当履行自主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等转化义务。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成果所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可自行实施转化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
六、创新知识产权活化运用机制。支持改革单位盘活存量专利,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推广转化清单,并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方式推动转化运用。鼓励改革单位将专利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优化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机制。支持改革单位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在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中获前三等次,且为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科研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受到国家级和省级表彰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职称。
八、打造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在全省工程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范围中增加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技术转移转化职能的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增设特设岗位,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在重点产业发展、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业绩特别突出的技术转移人才,可按规定破格晋升职称。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学历教育中开设技术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学科专业,建设技术转移学院。
九、强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改革单位应落实技术权益激励措施,根据转化收益,按约定或规定给予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或报酬。其中,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10%。按规定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在省科学技术奖评选中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情形的权重。对在省内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科技顾问”的优秀科研人员,以及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才,省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中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推荐评选。
十、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探索推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拨改投”,放大财政资金效能,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鼓励各市(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委托有条件的国有投资平台运行管理,先期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支持,在所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实施市场化管理,财政资金退出时返还至“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对开展“先投后股”的市(区),以项目形式给予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由其纳入专项资金使用。
十一、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出资组合。改革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并将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由其出资成果转化企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支持改革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在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设立科创类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在陕设立且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运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其每年实际投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情况给予奖励。建立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精准对接机制,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赋能。持续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产生的风险,通过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等给予一定的补偿。
十三、鼓励省属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省属企业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自有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其通过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方式对科技骨干员工进行中长期激励,企业实施岗位分红和项目分红所需支出不纳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属企业针对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及中试熟化的研发投入,在计算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推动省属科技型企业探索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十四、加快科技成果中试放大和验证熟化。围绕重点产业链和产业技术细分领域,加快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提供价值挖掘、中试熟化和二次开发等专业化服务。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建成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运行服务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的后补助。
十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牵引。定期发布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未来健康、未来制造等领域应用场景开放清单,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测试、试用、应用环境。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对此类产品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推荐。
十六、促进高校院所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推广“实验室+产业化公司”的融合创新和成果应用模式,支持改革单位依法依规与国内外龙头企业共建联合研发中心,协同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探索在陕高校院所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根据其与在陕企业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企业数量及规模等情况,择优给予综合奖补。
十七、支持科技成果落地秦创原产业创新聚集区。依托秦创原未来(新兴、特色)产业创新聚集区,一体化部署平台、人才、金融、服务等要素资源,构建综合性、全链条、贯通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聚集区优先承接“三项改革”科技成果,按产业领域集群式转化,落地项目享受聚集区相关优惠政策。
十八、完善常态化路演机制。优化“三项改革”线上路演平台功能,常态化开展成果、产品、场景、团队、金融等路演。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对参与路演并实施转化的优秀项目,通过“以演代评”方式给予后补助支持。对“三项改革”优秀项目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陕西赛区)等赛事活动实施直通车申报。
十九、完善“技术托管”机制。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国有投资平台等作为“技术托管”平台,为改革单位提供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代表改革单位持有或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行使除收益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二十、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改革单位相关人员,免于追究其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探索性改革举措失误的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改革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可作为检查、考核等工作的依据。健全审计、检查、考核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实现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成果转化政策取向一致性目标。
省委科技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工作的整体谋划和统筹指导,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改革单位进展成效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和部门管理职责,指导所属改革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加强财政支持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资金和政策的统筹衔接。改革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交流学习和机制创新,强化内部协同,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报送改革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及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落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