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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修订《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2     文章来源:    点击:

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其中,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含:


1. 支持额度:“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30 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 2 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2 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2. 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地方中西部高校、地方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地方本科高校学生宿舍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


3. 产粮大县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教育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 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期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671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一)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三)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四)在《实施方案》已明确的相关支持限额基础上,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以下简称“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 万元;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 1 亿元;“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30 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 2 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2 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原则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第七条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地方中西部高校、地方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地方本科高校学生宿舍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7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高校“双一流”新校区、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学生宿舍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 70%的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纳入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 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 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 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教育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公办幼儿园。支持幼儿园园舍、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购置必备的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2.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支持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设施土建,配置必要的“互联网+教育”设施。


3.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教学生活用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学位数偏低、学位短缺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 D 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项目类型
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最高额度(万元)
幼儿园
500
小学
1000
初中
1000
普通高中
5000
中等职业学校
500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