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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的协调发展

发布日期:2005-06-16     文章来源:    点击: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学习和照搬前苏联的教育模式,对大学的管理以行政权力(行政权力:

一般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及其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但常常也用来指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权力,即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机构和人员为实现组织目标,依照一定的规章对社会组织自身进行管理的能力)为主,大学办学的自主权十分有限,近乎于政府的附属机构。而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基本也是上令下行的行政管理方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学现行的运行机制和管理结构出现失衡,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当前及今后大学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架构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协调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学术权力:指学术管理的权力,主要指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等方面的管理权力)的关系,这也是学术界和大学管理者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两种具有不同含义和性质的权力,具有各自不同的运行方式以及价值取向。组织自身进行管理的能力。

行政权力是与职位相联系的制度化了的权力,大学的校长、副校长、处长、科长等都是行政权力系统的组成部分,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维持大学的运行。在我国的众多高校中,学术权力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中央相关政策接连出台,明确了逐步建立高等教育要实行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并通过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的党委、校长和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为大学依法进行自我约束、自主办学,以及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提供了法律的环境,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改变了我国大学单纯依靠政策指导工作,办学长期无法可依的现状。尽管如此,我国各个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依然难以协调和平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表现:一.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实行“机关化”的管理模式。我国高校形成的以党政管理为核心的运作模式,近年来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变动,但实质上行政与学术仍然不分,学术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行政权力所取代。教授组织机构参与学术决策的职能没有很好的体现。而行政管理人员本身的服务意识、尊重教师、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观念不牢,习惯性的把自己置于领导、管理者的位置“说了算”。

二.教授及其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教授及其学术组织是学术权力的主体,而我国高校的校级学术委员会多由学校和院系以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术组织成员的构成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虽然这些成员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上难免会带有行政的意味。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学者及学术组织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有限,学者及学术组织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体现。另外,由于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学者及学术组织缺乏影响决策的制度,也就无法构成对行政权力有效的制度性制约;三.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介入过多,以行政权力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忽视学者对学术事务的管理等,学术权力在大学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学校的管理者仍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思维逻辑来管理大学,按照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来设计大学的内部组织,按行政组织的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确立管理中的隶属和服从关系。

大学中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不是泛化为行政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就是作为“虚位”组织,学术权力在大学中难以发挥实际的学术作用,最明显的一个实例:按照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并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大学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未果”的现象,不利于高校的整体发展。四.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常常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互越位。行政权力常常替代学术权力,以行政权力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以至于包办学术事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互越位和干预,不利于高校形成一个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如何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统一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学术权力的存在确保了大学教学、科研的基本属性,行政权力则协调了大学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过分松散的学术权力则将有损于大学效率的提高和整体目标的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过分强调必然会影响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是大学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大学在平稳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和提高。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高校管理干部树立“为师生服务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大学管理干部的整体素质;要按照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结合高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职员制的探索,建立一支高效的专兼职结合的职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消除“官本位”思想。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建立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机制。无论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还是学术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下进行。

同时,应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协调机制,形成有机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关系。协调二者关系的前提是应该明确的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作用领域。科学认识学术权力在大学发展中的地位,确立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尊重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通过制度创新和校内体制改革,实现由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转变。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关键是强化学术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法》,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以确保学者专家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建立和健全专业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制度。大学的学术事务是复杂多样的管理活动,既有普遍性、共同性,又有差异性和特殊性。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教师聘任,等等,都有学科、专业的特点。如果所有学术事务都由同一个学术委员会决策,表面看是对学术权力的重视,实际上可能会造成学术权力的不当使用。明确规定教代会的职责并确定学者代表的比例,使教代会的组成真正反映高校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加强制度建设,充分保障教师权益。贯彻《高等教育法》,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营造以学生为育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氛围。

大学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大学不仅应该把学生作为教育管理的客体,更要把他们当成接受教育服务的主体,并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保障是健全管理运行机制。随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我国高校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获得有利地位,必须不断提高应变能力,调整职能部门的职责,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强化咨询和服务功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因此,建立和健全以学术和学科为中心,以学院为大学的管理重心的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是协调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重要保障,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高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高等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发挥政策引导的积极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启动建设项目、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并存的特点,明确划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能范围,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积极引导高校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在高校逐步建立起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协调发展的体制,避免出现院系有责无权、职能部门有权无责的“管理真空”,这也是完成学校学科建设目标的体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