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下放、取消或调整高校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 文章来源:
点击:
陕教人〔2016〕13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据高校巡视诊断工作情况,经研究,同意下放、取消或调整13项高校管理事项(见附件)。
特此通知。
联系人:毛二林 电话:029—88668651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
省级部门下放、取消或调整高校管理事项汇总表
序号
| 事项
| 实施部门
| 实施依据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
| 省教育厅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从2013年开始,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本区域内配套性规定,明确本省高校申请副教授评审权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认真做好本省高校申请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
| 下放
| 适时向具备条件的高校审批下放副教授评审权。
|
2
| 毕业证的补办
| 省教育厅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下放
| 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
3
| 教授三级岗位人选核准
| 省教育厅
|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陕教人〔2009〕30号)
| 下放
| 具备条件的下放。目前,已对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等四所具有教授评审权的省属高校下放了评审权,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
4
| 诚信宣传专栏
| 省教育厅
| | 取消
| 由学校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
5
| 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 省物价局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
| 取消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
6
|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审批
|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
| 取消
| 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高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不再备案。
|
7
| 培训收费标准审批
| 省物价局
| 《陕西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教发〔1997〕6号)《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
| 取消
| 按照现行规定,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今后改由高校自主确定,不再备案。
|
8
| 部门决算报表及电子数据汇审
| 省教育厅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行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审核汇总工作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36号)
| 调整
| 采用“网上汇审”,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厅支持指导下,逐步推进实施。
|
9
| 政府采购管理
| 省教育厅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陕财办教函〔2014〕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陕财办预〔2015〕105号)
| 调整
| 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增加预算调整次数,省教育厅配合省财政厅实施。
|
10
| 建立健全学科评估激励机制
| 省教育厅
| 教育部奖励在第三轮全国学科评估中取得较好成绩的部属高校。《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四、支持措施(十四)总体规划,分级支持。地方高校开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相关资金给予引导支持。(十六)多元投入,合力支持。完善政府、社会、学校相结合的共建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 调整
| 将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全省各高校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
11
| 政府采购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 调整
|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高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陕政办发〔2015〕19号),各高校的维修、改建以及仪器设备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今后将简化申报环节的办事流程,各高校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确认表》后,不经过省教育厅,直接到省财政厅备案。在不改变采购方式的情况下,由学校自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需要执行特殊政策以及改变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各高校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采购资产处审批后,学校自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
12
|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调整
|
13
| 教师参加国际会议、执行国际合作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因公临时出访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
| 省外办
| 《中共陕西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外事发[2014]3号)
| 调整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适度调整部分团组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的通知》(厅字〔2015〕14号)以及《关于专题研究高校巡视诊断工作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为推进我省高校国际化,省外办将对高校教师参加国际会议、执行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因公临时出访审批给予适度放宽,不再对高校校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计划管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