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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内部治理模式与中位原则

发布日期:2009-04-20     文章来源:    点击:

一、大学治理模式的提出大学内部治理模式始终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大学的性质、大学的绩效、大学的未来。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强调一点是:大学治理概念不是从外部引进的,更不是从经济学中引进的,而是大学内部固有的。因为大学自治概念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大学成立时的中世纪,当时大学就是在争取自治的过程中才发展起来的。大学素来有“学者共和国”之称,它所强调的就是不用强制性规范约束来实现秩序,而是通过自律、道德来达到内外部关系的和谐。

这显然是一种治理状态,而不是依赖于外部管理,因为治理的中心含义是实现协调而非控制,强调和谐状态是在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熊庆年、代林利, 2006)。所以治理才是大学管理的本质,而不能实现治理的大学其运行是低效率的。可以说,从大学自治概念提出的那一天起,大学治理就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而“从外部引进”之说是企业管理学者对大学管理所持的意见。

甚至可以说,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大学治理和大学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等值的,因为在几乎所有的大学理念中都非常强调大学自治的内容,几乎没有人主张应该对大学或在大学内部实行垂直式的管理,而且学术界一直在反对这种过分集中式的管理方式,认为合乎大学发展规律的管理方式就应该是一种大学自治模式,是在尊重大学学术自由基础上产生的,脱离这一点就不能谈知识创新。

因而大学自治经常与学术自由、大学自主等通用。根据韦伯的理想型理论,我们可以将大学管理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官僚化模式,即外部对大学采用完全命令式的管理。这种情况只能培养出大学的依赖心理,很难使大学从事高效率的学术创造工作,因为大学一旦没有了学术自由,也就失去了知识创新的诱因。学术创新直接依赖于学者具有独立的探索精神和独立思考,而在官僚式管理下,学者独立精神就难以充分表达出来,因为官僚体制内在地缺乏一个承认创新的机制。因此,尽管坚持真理、探索新知是学者的本性,但在强大的制度压力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从根本上说,官僚化模式限制了人们自由思考,而知识探索是最需要独立思考的,没有独立思考,就没有真正知识的产生。

所以一旦对大学管理采用官僚化模式,这种模式必然会扼杀创造力,学术就难以得到繁荣。第二种模式是完全自主的模式,即大学喜欢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显然是一种乌托邦的设计,现实中很难存在,因为这种模式缺少经济基础。即使在捐资办学的模式下,大学办学也必须尊重捐资人的意愿,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大学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组织,大学要完成探索高深学问的使命,就必须获得外部的支持,就必须适当地尊重外部支持者的意愿,这样才能维持与外部社会的平衡。所以,我们认为,第一种大学只是名义上的大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第二种大学是乌托邦的大学,是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大学。那么在现实中能够存在的只有第三种模式的大学,即在一定意义上实现自治的大学,而且这种自治实现的程度完全依赖于大学与社会外界互动的结果。因为大学要发展,就必须依赖于社会的支持,社会要支持大学必然在同时也对大学提出自己的要求,这样大学治理与社会需要之间就会达成一种默契,即大学发展就要为社会提供服务以换取社会对大学的支持,而大学治理主要取决于大学的自律。如此才是经典意义上的大学自治。所以既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大学自治,也不存在只讲服从的大学,大学独立和自治都是相对的。可以说,大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担负有社会的责任,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它都是为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设计的,大学依靠其独特的思考方式而使它成为一个专门的社会机构。大学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依靠社会的支持、社会的理解和内部高度自律,这样才能实现较充分的学术自由。所以大学自主的前提是通过高度自律而获得了外界的充分信任。

如此而言,社会与大学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那么在第三种模式中,大学与社会之间既有张力又有合力,但主要表现为一种竞争性的合作关系。换言之,社会外部给大学自由时是有条件的,大学获得自由时是有代价的,这样它们之间就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大学必须最大地尽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才能最大程度地为大学提供支持和保障学术自由。这是一种平衡与和谐。一般而言,如果社会给大学太大的压力,大学就不能生存,如果社会不给压力,大学就没有责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大学有赖于社会的支持,所以不能完全自由。但社会也不可能没有大学,因为它是社会进化的产物,它能够满足社会的特殊需要,这种特殊需要正是社会所看重的。这意味着大学与社会之间又是一种合作关系。二、大学的外部治理模式大学与社会之间该如何合作?这正是大学实现治理的关键所在。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合作需要达成以下的默契: (1)大学因社会需要而设立,社会向大学提出了具体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及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大学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应答社会的需要。

(2)社会向大学提出的要求应当是理性的,是大学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3)社会应该尊重大学内部的独立探索方式,不应该对大学内部的独立行动进行过多的干涉。(4)当大学提出了自己的需要,社会应该是积极回应的,而不是拒不理睬的———这也意味着,大学与社会之间应该有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5)大学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社会对大学的所有工作都是外行,根本无权过问,这种心态就是拒绝对话,实际上是使大学走向自我孤立,这样也不可能产生良性的互动机制。(6)大学获得社会尊重的根本理由是它对社会的贡献,是它对社会的功用,如果没有大学的贡献,大学提出追加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7)大学获得社会尊重的理由除直接的贡献外,还有一个道德上的理由,即它也应该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当社会按照大学的道德规则组织起来时,其结果是和谐的,是有条不紊的。这就意味着,大学对知识生产的环境要求是比较苛刻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且只有社会满足了这些基本条件要求,大学才能进行有效的知识创造。

具体而言,知识生产的基本条件包括: (1)大学的组织秩序必须是良好的,没有良好的组织,大学内部不能产生自由的、宽松的、相互促进的知识氛围。(2)大学的组织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大学能够成为社会的良心的基础,是靠内在的法律,而不是依靠外在的约束,这种内在法律是一种完全的理性法,是与世俗的法律有距离的,这种法律也是一种纯粹的道德法律,它不是依靠潜在的规则得以运转,而是一切都产生于辩论之后,换言之,它是能够经得住理性的考量的。(3)大学对社会是充满责任感的,不仅是精神的、道义上的,而且有物质上的,或者说,每次的社会的投入,大学都应该期望自己能够给以更大的回馈。大学有理由把自己称之为精神的中心、知识的中心、道德的中心,这应该成为他们的社会责任内容。(4)大学与社会之间应该形成一种相互理解的机制,它能够非常迅速地把大学意愿传递出去让社会通晓,同时也能够非常迅速地反映社会的呼声。这样的一种交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在社会与大学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因此,社会对大学不是命令式的指挥,大学对社会也不是完全的独立王国。社会对大学适用一种特殊的法律即大学法,大学对社会则是深思但不干预,从而确立一种行为边界。在大学发展的历史上,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确实经历了无数的变化。从最早开始,大学还没有作为独立的机构出现,只是自由民的一种自由讲学的组织,这时大学对社会的批判是不自觉的,都是基于理性而进行的道德批判。从古希腊的学园到中世纪大学之前的一切哲学学校等都基本如此。这意味着,这种处于雏形状态的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边界是不清晰的。当这种边界越来越清晰的时候正是大学正式成立的时候。大学正式成立是以它的法定组织存在作为基础的。法定组织存在的前提是社会上已经有了明确的权威中心,大学存在就依靠它的同意和授权(代林利, 2007)。在西方就是要获得教会和世俗王权的同意,在中国则是王权的同意。在大学获得合法承认的前提下,大学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几种具体的关系:一是契约式的关系,如中世纪大学与王权和教会都规定自己的界限。二是信任关系,如社会捐助大学,是基于社会完全相信大学行为的正义性。

三是交换关系,即大学提供服务换取外界支持。四是宣言或默示关系,即大学向社会宣告自己的理想和主张,希望社会给以尊重和支持,同时大学表示尊重社会的权威和规则。无疑这是一种比较独特的大学模式。我们认为这种关系主要出现在大学的萌芽期。五是大学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目前广泛存在。六是相对独立关系,即国家法律只对大学的基本行为进行规范,具体行为规范依靠大学自己制定,但不得与基本法的精神相违背。美国的私立大学基本属于这种类型。在大学发展历史上,曾出现过几种比较理想的大学与社会的合作关系,即:一方面大学自觉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社会主动为大学提供支持。这些当然都是大学的成功模式,如洪堡大学模式,在该模式中“穷则思变”的封建君主主动为大学提供支持,大学自觉体会到正在成长中的民族国家需要。另一种模式是美国的模式,政府为大学提供支持,但又不干涉大学,而政府支持是有前提的,并且它通过一种市场机制来实现自己的愿望。第三种是中世纪大学模式,由于多种权威存在,从而大学可以获得一种外部平衡的力量,大学在尊重外部的权威同时实现自己的内部自治。

这种模式是多元权威模式。第四种模式是捐资模式,大学可以进行自由探索,社会提供支持。可以说只有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其他两种模式都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无论是哪种模式,都是一种大学与外部关系的模式,各种模式都希望达到外部对大学内部自治的支持,大学为外部提供一种当然的服务。如果外部条件比较具备,那大学内部怎样才是一个合理的治理模式呢? 三、大学内部治理的中位原则我们认为大学治理服从一个中位原则,即如果大学权力过分分散,则大学不能显示整体的力量;相反如果大学权力过分集中则大学失去其知识创新活力,尤其不能激发基层的创造力。那么合理的选择只能是权力均匀分布。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权力两极化分布,即学术权力分布在基层,行政权力分布在上层。这种模式比较类似于当前的美国大学模式,即学术权力由教授会主宰,决定学术事务,每个教授都有很大的自主权。而行政权力掌握在校长手中。第二种模式就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集中在中层,学校管理是荣誉性的,也是委员会制的,而中层管理则是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主席负责管理。这样的大学组织是一种联邦制的,如当前的英国古典大学模式。尽管在名义上大学有自己的管理的机构,如有董事会、校务会,但他们都是兼职性的,不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只有院长比较专职。目前来看,英国大学的效率不及美国大学的效力,主要是缺乏必要的集中。看来权力完全集中在中层不是一个最佳模式。

行政集中在中层的弊端在于无法实现大学内部的统合,资源不容易实现共享;同时可能会限制大学教授的自主。学术权力需要不需要集中呢?我们感觉这是与大学自由相矛盾的。如此看来,美国模式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目前中国大学的治理模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模式,或者说是一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高度重合的设置。这种设置优点是一旦决策正确,效率是非常高的,而一旦失误则失败是全方位的。这种体制就需要非常开明的领导。这就是中国千百年来一直所呼唤的明君统治。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不可能产生明君的,因为君王也有牟利的愿望,权力的过分集中就容易形成擅权专制的弊端,这就容易压制基层的创造力。比较聪明的办法就是实行看守制或分权制。看守制就是在校长的层次上再叠加一个管理层次,即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必须由外部人为主体构成,如果是内部人的话对校长没有制约力。分权制,就是学术权力下放到中层,学校不决定学术事务,完全由学院做主,这就近似于英国的大学模式。综上所述,大学内部的治理模式与外部关系有关,也有相对的独立性。大学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与大学的传统有关。中国大学的传统是什么?今天我们很难得出结论,但可以肯定,中国大学传统中有一种集权化倾向,很难实现治理。在中国的知识人中间,自主和自觉的意识相对淡漠,不太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权利采用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换言之,就是中国的知识人有一种明哲保身的意识,难以实现学术的自治。

这就需要建立一定权威,没有一定权威就可能陷于派系斗争中了,如此学术进步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意味着权力下放还不可能太低。当然,如果权力不下放,也明显束缚生产力。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参与大学管理方面的公益意识还不成熟,没有意识到大学的治理需要他们的参与,他们也是大学的利益相关人。一句话,大家还只把大学当作国家的机构,未把它当作一个公共机构,还不能进行公共治理。诚然,大学是比较特殊的公共机构,要求更多地尊重内部人的权利,但没有外部制约平衡的话,大学自治也可能走偏,因为我们不相信有完全自觉的知识人,知识人的观点也有偏颇的时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想主义的,这意味着,完全自治是不可能的。当由权威部门参与是不合适的时候,就必须由社会贤达人士来参与。因此,大学治理与社会参与是分不开的。我们所期望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包含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没有这一部分内容就是不完善的或不成熟的。美国大学的成功就在于社会参与机制比较成熟,从而避免了出现擅权专断的现象。四、结论:大学内部治理模式变化依赖于外部治理模式变化,依赖于社会参与程度要使社会充分参与大学治理,首先在于政府改变姿态,不要把大学变成自己的附属机构,应该把它看成是一种独立机构,接受政府领导但不是直接管理,因为在直接管理下,大学就会丧失独立意志,丧失独立意志后的大学,其知识创新功能就会退化。

在社会参与状态下,大学管理不可能采取一种完全的垂直管理模式,而是倾向于一种参谋式的机构。理想的大学治理模式是:由教授会负责遴选校长,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定大学校长人选,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教授会是独立机构,校长可以否决教授会的决议,校长是教授会主席。学术权力集中在中层,即院教授会对基本的学术事项进行投票决定,系教授会提出基本意见,没有决定权,院教授会具有基本决定权,如果没有被学校教授会否决的话就可以执行。院教授会不能对基层教授会的提议置之不理。基层教授会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由资深教授组成。院教授会则由基层教授投票产生。而学校教授会则由院教授投票产生。

我们认为,之所以学术权力集中在中层,是因为中层是人员、信息交流、融合比较密集的单位。如果层次太低则可能太过部门主义,太高则发生官僚主义。因此中位原则比较适宜。当学术权力集中在中层的话,那么行政权力虽然集中在上层,但也不容易产生擅权的情况,因为它必须首先尊重学术方面的意见,这样才能实现较大程度的和谐并达成内部治理。(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号:05JJD880068)“高等教育大众化与终身教育体系建构”成果之一。作者,王洪才,厦门大学高教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