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科研人员的职业操守
学术规范包括权利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存在共同特点,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在学术规范面前,每一个教育学者的学术权利、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都应是统一的,不应有例外者,不应有旁观者,也不应做被动者。与其他行业相比,教育研究的学术规范比较宽泛,从业人员不用通过关于负责任的研究实践知识的例行考察或授权许可,没有明确一致的入门标准和行业规范,处罚规则差别较大。
教育研究者有道德上的义务保护研究参与主体的权利和福利,包括避免身体和心理上的不适、伤害和危险。大多数研究课题都要求从参与主体及其父母或相关机构取得承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护研究数据的机密性和研究主体的隐私。这些原则经常对教育领域的课题有所限制,影响研究测试持续的时间、课题的验证、课题处理的方法及研究结果。
教育科研的原则主要包括:(1)诚信。教育科研要忠实地传达信息和遵守诺言。只有这样,才能让研究者相信,其他研究者所报告的结果是可靠的;让社会相信,研究者的研究结果是精确和无偏见地描述世界的努力。研究者要兼顾科学研究和伦理责任,应当尽其所能搜集和分析资料,避免误解或扭曲研究对象的观点。公众认为,教育学者有服务公众利益和福利及增进科学知识的职业责任;应当促进学科发展,理解自身知识的局限,尊重事实。因此,要求教育学者应跟踪所研究领域的发展,共享思想和信息,保存准确而完整的研究记录,在所有活动和出版物中保持诚信,给其他人的贡献以相应的荣誉,尊重同事,分享思想,肯定贡献。教育科研只有保持较高的信用水平,才能带来教育科学的繁荣。教育研究共同体只有保持用事例证明并传播合乎职业道德的科学行为价值观,才能够维持这种信誉。(2)精确:教育研究关涉人类发展问题,研究者应谨慎地收集和处理资料,采取合理步骤和方法来验证研究假设,全面准确地报告研究发现和研究结果。研究结果应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论文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3)效率。教育研究的时效性低于自然科学研究,因此要求及时反馈,研究者要保持高标准的科学水准和工作完整性,有效使用研究资源,努力避免浪费。(4)客观。研究者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系统地公布研究结果,包括存在的错误、不足和研究中的其他缺点,避免不适当的个人偏见。
二、教育科研行为规范的内容
科研行为规范是科技创新团体必须遵守的规则,主要包括科研行为的道德准则,行为人的自律责任,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等。学术规范既是为了亡羊补牢、有效防范学术失范行为,也是为了学术积累与学术建设。规则通常只为行为设定一个最低标准,而不是理想状态,负责任的研究不只是简单地遵守规则。规则不能解决研究中出现的个人冲突和道德两难问题。因此,对于研究过程中的行动准则,需要良好的道德判断和个人诚信为补充。
(一)学术履历
为使他人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而撰写的学术履历应只陈述事实。要明确区别博士候选人和博士,注明获得学位的时间。介绍国外学习、研究经历时,要区分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和国内“研究员”职的不同,区分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与国内学术就奖(prize)的不同。在论文统计表中列举自己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如果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就应在后一名作者后注明“等”(英文etc)。论文应该只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列出表的学术专著时,应清楚地写明自己的具体贡献,注明是专著、主编还是参编。
(二)学术注释
论文注释应客观真实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应注明出处。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不会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不注明出处。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但也须防止表述方面的剽窃,须用自己的语言介绍。
(三)学术征引
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交流而获悉的成果),就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在论文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成果时,不能照录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须用自己的语言复述。如果照录他人的表述,则须用引号把照录的部分注明,以表示是直接引用。
(四)数据处理
论文发表后,有关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须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保存5年,如果论文结果受到质疑,就应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五)论文撰写
论文有较固定的表述格式,包括:(1)题目。一般采用研究项目(课题)的名称。(2)摘要。(3)关键。(4)引言。包括课题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成果、问题及发展趋势,所要解决的问题。(5)正文。研究的对象、方法、过程,研究的结果和分析。(6)结论。总论点,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待解决的题。(7)注释。(8)参考文献。
(六)论文署名
只有对论文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作为论文作者。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作出了最直接、最主要贡献的研究者。论文的其他作者应是对论文作出部分贡献的人。不能遗漏对论文作出实质贡献的,否则就有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嫌疑。但也不要让没有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天然就是论文的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是对论文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对论文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就只应在论文的致谢中表明。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撰写初稿,并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须是所有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结果。论文投稿之前,所有作者都应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列为共同作者。论文署名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如果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应以不知情为借口推卸责任。造假者、剽窃者要承担主要责任,共同作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论文还应注明受到有关部门资助的情况,以视对其负责。
(七)论文发表
在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学术成果应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一家期刊,只有在确认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作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视为重复发表。如果新论文需要使用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则应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先在国内期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也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
课题未结题或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公布论文成果。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研究成果一旦发表,他人就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政府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与同行共享。
(八)学术批评
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个性化,决定了只有学术批评才能使其进步。因此,一方面,研究者要经得起同行的批评;另一方面,学术批评要局限在学术范围内。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被批评者有反驳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九)学术公开
科学因开诚布公而进步,因自我保护和欺骗而受阻。教育研究成果如果不公开,就没有真正的价值。政府资助的研究其过程和成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使全民受益。
三、教育科研不端行为及其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这三种行为(简称FFP)。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在内。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由来已久。计算机之父、英国科学家查尔斯·巴比吉(1791—1871)在1830年发表《对英国科学衰落的思考》一文,最早对学术不道德行为做了研究。后来,政府公权逐步介入研究领域,如美国政府于1992年设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0RI),对研究中的不端行为进行定义、提出举报和调查不端行为的程序纲要、为举报者和被举报者提供的保护更加明确,形成了研究过程中有效自我规范的基础。
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也会出现种种错误。因此,学术不端行为不包括解释或判断数据过程中诚实的错误或争论,并非推理中的错误、不同意公认的权威、误解结果或研究过程中的无意疏忽。这些错误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限于客观条件而产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只能随着科学的进步而逐步被揭示出来。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犯错者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为其失误接受批评、承担责任,但属态度问题,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在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错误本来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存在主观恶意的行为,也包括研究者由于存在政治倾向、国家政策、犯罪行为、个人争端、歧视、违反资金管理政策等而犯有并非研究独有的不可接受行为,这些都应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教育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伪造。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是最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
篡改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篡改或故意误报,这虽没有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行为。常见的篡改数据行为包括:改动科研材料、设备或过程,去掉不利数据,保留和添加有利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夸大被试数量,对照片记录和图像数据进行修饰、添加或删减像素,改变结果,使研究不能在研究记录中准确表现等。如2006年被奉为韩国“国家英雄”黄禹锡学术造假事件。
剽窃。在未给予适当名誉和说明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表述,直接侵害他人利益,不劳而获,这就构成剽窃。其形式一是剽窃他人文字,即介绍前人成果、论文引言和描述结果时照抄别人的文字;二是实质上剽窃他人的数据和结果。虽然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同样是剽窃行为。
个人偏见。如果研究者对其研究进行扭曲或撒谎,存在歧视行为,并以此作为推进政治观点的方式,则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如1969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詹森(Arthur Jensen)研究不同种族学生智商(IQ)差异测验,得出黑人和白人的基因不同导致黑人的智商分数一般低于白人的结论,就因涉嫌种族主义个人偏见而遭到批评。
侵犯被试隐私和利益。即指所进行的教育实验隐瞒真实目的和相关信息,侵犯了被试的身心健康和利益。如著名的米尔格拉姆的“角色扮演假电击实验”(人类顺从实验,1963,1965)使扮演老师的受试者心理健康受到了不良影响,“阿希实验”(Aschxperiment)为分析人类的从众效应而采取欺骗被试的方法。
其他的有诸如滥用保密性或故意泄密;研究者通过专利、版权等形式对研究过程和结果进行过分保护,以谋取个人利益;违反署名和发表的规定,利用职权影响不劳而获挂虚名;对明显的不端行为包庇或隐瞒;以及妨碍调查,进行报复,违反合同,重复浪费,一题多报,虚报假帐,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腊肠式”发表,未经鉴定先发表不成熟的报告等行为,都属不端行为。
(二)教育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
教育科研不端行为败坏学术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学术是为了求真,探求真理本应是每个学者的崇高职责,诚实也应是治学的最基本态度,学者也因之受到公众的敬仰,甚至被视为社会的良心。如果科学界的声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而受到损害,败坏了科学研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就必然会阻碍科学进步,因为科学研究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科研资金,需要较好的科研环境。
学术不端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科研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国家资金,学术造假就是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有的学术造假和经济腐败相勾结,通过推销假产品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靠剽窃、捏造数据、捏造学术履历就能制造出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占据较高学术地位,从而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同行的追求和研究造成误导,浪费了时间、资金和精力。
四、教育科研规范的制度建设
(一)国外学术规范制度建设及学术诚信教育
美国是世界科学研究大国和强国,在学术规范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第一,有关学术规范的概念定义明确。根据美国总统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0STP)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篡改或剽窃”,表现为“对公认惯例的重大偏离”,已经“进行了有目的、故意的或草率的行动”且“证据确凿”,即得到充分证明、严重偏离公认研究惯例的活动。第二,重视法律规范。如1974年国家研究法案正式成为法律,提出应用人作为被试时要尊重人、有利和公正等三种普遍规则,规定人类被试研究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对参与者无害、匿名、保密、不欺骗、有知情同意权、退出权,对动物被试要有怜悯心,使用替代、约减和精练原则,把痛苦和不幸减少到最低程度。1980年出台的《拜一杜法(Bayh—Dole)》和国会法律,把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交给研究机构,准许和鼓励研究人员和机构拥有经济利益,鼓励公众对研究进行投资以刺激经济增长。第三,配套协调,行业自律。现行专业条例规定:只要有可能,研究者应尽量采用不需欺骗的方法。如果不能设计出可替代的方法,研究者就必须根据研究在科学价值、教育价值以及应用价值等方面的考虑,来决定是否运用欺骗的手段。如果被试受到欺骗,研究者必须尽快向被试提供充分的解释。美国心理学协会科学与专业道德委员会颁布了用人类被试做研究的一系列道德原则,如尊重和关心研究对象的尊严和福利,保护被试免受伤害,确保研究数据的保密性,以及对被试的隐瞒问题。要做到知情同意,一方面确切告诉研究对象研究的性质;另一方面要取得研究对象口头或书面同意。第一是尊重,第二是隐私权,第三是避免伤害,第四是可操作,第五是奖惩明确。保护研究对象的伦理和法律架构,依赖于自愿(研究的风险和受益公开)、仁道(最大化研究对象的可能利益,最小化对研究对象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和正义(与研究相关的负担和收益要公平分配)原则。使用儿童被试须取得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正式同意。关于署名问题,美国医学期刊编委会规定,所有论文署名者都应具有作者资格,而所有具有作者资格的人也都应在成果中署名,并对成果的诚信负责。署名依据是对概念的构思和设计、数据的获得、数据的分析和解释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起草或修订过论文中的重要内容;审定待发表的最终稿等三个条件,起较小作用者只能在文后致谢。还规定了合作研究的关系,要求事前明确责、权、利;规范了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明确了工作中培养的任务;规定了同行评议要及时、严格、具有建设性、无偏见、遵守保密要求。明确公共研究资源未经允许不得用于私人项目,明确学术上的从属关系。个人关系和学识的冲突采用公开和回避政策,由研究机构而不是研究者对利益冲突的管理作出最终的决定。强调数据管理,包括所有权、收集、保存和共享,明确政府资助形式和合同形式的区别,规定数据保留期一般为3—7年。在保障参与者的隐私权、保护机密和专有数据的同时,广泛地共享数据,增强自由的科学探索、鼓励多样化的分析和观点、开拓研究领域、培养研究人员和生成新数据库。允许把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交给研究机构,准许和鼓励研究人员和机构拥有经济利益。欧美的一些大学对学术规范的要求极其严格,并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在规范制度的细化和量化的精确和完备性方面值得借鉴。以美国印第安那(Indaina)大学学术规范制度为例,该校将学术规范制度分为定义、保密条款、对不规范行为的申诉制度、对不规范行为的询问制度、调查制度、调查后的名誉重建制度、对报复行为的处理制度、对不规范行为的处理制度等具体制度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现有高校4000多所,各大学都很重视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Academic Integrity Education)。像哈佛、耶鲁这样的研究型大学,学术诚信教育从本科生人校就开始进行,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1)入学时发放新生手册,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2)教师指导和培训。(3)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宣传和教育。(4)利用互联网和图书馆进行专题培训。(5)重视调查研究,强调预防为主,明确定义。(6)及时应对网络抄袭等新情况。(7)将学生纳入学术共同体和干预主体。
(二)我国学术道德建设及学术诚信教育
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界在学术成果的生产、发表、评价等环节长期缺乏严格的规范,存在制度缺陷。1993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与自然科学界相比,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规范的难度更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国在政府、行业和学校层面都越来越重视制度建设。
一是政府层面的制度建设。科技部于2006年11月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提出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等多项措施.专门受理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并界定了六种科研不端行为: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和其他科研不端行为。教育部于2004年8月26日发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明确学术要求、保证学术质量、维护学术尊严、净化学术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针对性。教育部还先后发布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二是行业层面的制度建设。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本着“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原则,发布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科研行为的6条基本准则,包括遵守公民道德、诚实、公开、公止、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等。同时将设立科研道德委员会,受理包括故意干扰妨碍他人研究活动、违背社会道德等6大科研不端行为。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明确指出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另外,早在1999年,100多个全国性学会和200多个科技期刊就已经在北京签署了《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努力清除偷、抄、编、造等不良现象。
三是学校层面的制度建设。北京大学在2002年制定了《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清华大学在2004年制定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复旦大学在2005年制定了《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发生过,但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为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还表现为涉及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学术腐败已有从学者个体行为发展为集体集团行为的趋势,有制度化、合理化的趋势。由于我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研究者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学术研究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教育和研究过程中学术规范教育的严重缺失是我国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较为普遍的一大原因。
重视学术道德教育,不仅关乎学生诚信品质的培养,也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推动学术创新的重要保证。大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使学生能够成为创造新知识或形成新思想的人,这其中就包括为大学自身培养和储备一流的教师资源,以使大学能够不断延续和发展下去。哈佛大学荣誉校长陆登庭教授(Rudenstine)认为学生是处于实习阶段学者和研究者。在这一阶段,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各种知识和理论,而且首先要教会他们做到学术诚实。哈佛大学《学习生活指南》写道:“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即所谓剽窃。”其意义,显然不仅仅在于制止和减少剽窃,更重要的是捍卫独立思想这一理念,形成一种健康的学术氛围,无疑有助于学生养成独立和创新精神,为他们日后的工作和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学术道德教育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惩罚作弊学生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威慑作用,但这种方式有其局限性,应结合其他教育手段,方能取得更大效果。比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高校的做法,在新生入校时签署诚信保证书,建立类似于荣誉守则的制度,借助图书馆和因特网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等等。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教师的指导与培训,以利于教育方法的正确运用和不断更新;应重视调查和研究,以有助于改进教育措施和及时发现、应对新问题。
此外,要鼓励学生参与制订和实施学术道德规范。学生是大学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和教师一样,参加科学研究和从事论文写作,研究生还承担着发表论文的任务。美国大学将学生视为学术共同体的一员,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强了学生的学术荣誉感和纪律观念,并在学生与校方、老师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制定、实施学术道德规范时,鼓励学生参与。实质上,参与的过程也是一个学生自我教育的过程,学生在参与中更能理解学术道德的内涵和实质,而不仅局限于考试不作弊、论文不照抄的层次上。(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创新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