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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华: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发布日期:2017-12-06     文章来源:    点击: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近期教育部在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出台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深入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奋进之笔,也是切实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立足战略全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放管服”改革从根本上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是政府职能的一次深刻调整,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高校关系、激发高校活力和教师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1.这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根据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同时加强监管,就是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政府角色的重要调整,政府向高校放权,从大包大揽的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实现管理重心、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转换。政府从职称评审的供给者转变为监管者,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再造,同时作为承接权力的高校也需要并必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恰当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校权力与院系权力的关系,加强内部自我监管,提高治理能力,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深远。

2.这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步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提出,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基础。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用,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让高校享有充分的评价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自主权。同时,加强监管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只有管得好、管到位,才能放得更开、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

3.这是进一步激发高校教师创造力、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就是要行简政之道,革烦苛之弊,为高校及教师松绑减负,发力“教育的制高点”和“制高点的制高点”,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职称制度改革与教师的专业发展、职业成就等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是激励教师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指挥棒。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有利于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确立适恰的评审标准,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加强监管,也是保障评审公平、公正、科学操作之必要举措。

坚持权责统一,推动高校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统一的。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授予权力伴随着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承担要求权力的保障。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时,须坚持权责相统一原则,由高校行使自主权力、承担主体责任,推动高校自主自强。

1.放权担责同步到位。《暂行办法》明确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高校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来履行其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之角色。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同时相关文件要报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同时评审工作、评审过程要公开公示,秉公用权,审慎用权,担负责任。权责同步下放,是对高校主体意识的强化,是政府与高校权责关系的调整,由强调政府外控走向强调高校内控,高校作为权责主体,自觉担当,激发内生动力,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2.评价使用紧密结合。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高校作为用人主体,在人才选拔、评价、使用等方面具有主导地位,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暂行办法》重申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精神,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就是要推动高校实现对教师的自主评价、自主使用,改变过去评价与使用相脱节、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方面话语权不足的问题。通过实施自主评聘,高校可以根据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将教师职称评审与学校事业发展、岗位需要、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对不同类别岗位的教师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职称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做到“以岗评聘、人岗相适”,确保评出来的是符合需要的,实现评价使用深度融合,落实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完善监管体系,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活而有序

权力是责任,也是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放管服”改革的整体部署中,放权只是转变职能的第一步,放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放权的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激发出生机与活力。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才能走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放权不是放任,而是为了腾出手来加强监管,越是下放评审权,就越要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活而有序。

1.明确监管主体。《暂行办法》明确,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高校加强自我监管,鼓励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加入监管,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监管模式。

2.突出监管重点。《暂行办法》指明了改革方向、职称政策、工作程序、问题处理等多方面监管内容,这集中体现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重点:一是管方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二是管政策。高校教师职称工作必须符合国家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文件要求。三是管程序。在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方面,因职称评审事关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影响重大,要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公示后执行。在组织评审方面,评审组织组建、评审操作等要程序规范、健全。职称评审相关文件、材料等要按规定程序报送。四是管效果。对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效果、存在的问题、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处理情况等进行评价,激励成就,矫正不足,引导学校不断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3.创新监管方式。在监管方式方面,《暂行办法》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胆创新,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核。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双随机抽查”是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是被国内外实践都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监管方式。随机不是随意,而是有规则的。公开随机抽查事项,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专项巡查则是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三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根本在“监督”。《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信息公开,确保相关者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取信息,这也是社会监督不可或缺的基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暂行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及高校须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高校作为责任主体,要完善自我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的监管,同时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让教师等利益主体有表达意见的合理途径,并得到恰当的答复。社会公众是加强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公开的信息、确实的案例,提出意见、举报、建议等,推动高校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4.健全惩处机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暂行办法》针对受评教师、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高校等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构建了较系统完整的惩处体系。一是对受评教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二是对评审专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三是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党政纪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四是对高校。高校因评审工作中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当好“裁判员”,及时亮“黄牌”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要亮“红牌”罚下场,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上述惩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信用机制,要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反向激励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营造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良好环境。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心协力,稳步推进。

1.明确权责,敢于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政府相关部门及高校要明确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责,依法行使授予的权力、履行赋予的职责。这些权责都是不可推卸、不可放弃的法定权责,必须勇于担当、直面挑战。对于高校来说,就要明确自主评审的权责,从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案的制定到评审的组织实施,再到评审结果的确定与应用,以及评审的自我监管,都是高校自主的权力和责任。即使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也要自主谋划如何联合或委托评审,解决面临的问题,而不能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之后,监管就成为更为重要的权责。为预防“一放就乱”,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责无旁贷,敢抓敢管,敢于较真,在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的同时,把该管的事情管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责。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妥善处理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放管服”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职称评审权有序转接,确保维护高校教师切身利益,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除旧鼎新,提升能力。不破不立,“放管服”改革要实现对旧方法的扬弃,也要实现相关主体能力的再造。对于高校来说,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对高校内部治理能力建设是机遇,也是挑战。高校要依据大学章程,推行依法治校,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建设,确立内部职称评审相关主体的权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标准,完善评委遴选、程序优化、过程监管等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自主评审能力,实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放权不容易,要管住、管好更不容易,相比改革前政府部门直接主导高校职称评审,改革后的监管需要更强的能力、更好的办法。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转变工作方式方法,从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监管,改变与审批相伴的“看家本领”,打造与监管相匹配的素质能力,开阔思路、创新办法。要“居敬行简”,用权适度,合理有效实施监管。要加强对高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寓监管于服务,提升高校职称评审承接能力。

3.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必须坚持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在纵向上,在中央有关部门明确放权、推进监管之后,省级有关政府部门也需要积极跟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自主评审权落实到校到位,确保权力受到监管,避免“上放下不放”“你管我不管”。同时,高校也要积极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做好职称评审工作。在横向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加强协同监管,形成合力,确保权力下放充分、监管到位。

4.加强督查,推进改革。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加强监管,是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相关部门要对地方及高校推进教师职称评审改革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地方相关部门也要相应开展督查,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有益经验,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打通政策出台实施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见效。

【作者系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