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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    点击:

一、学术自由的实现何谓学术自由的实现?简而言之,即学者或大学在追求学术的过程中对各种限制的突破与超越,是学术创新的重要前提。超越是相对于限制而言的,是对限制的突破。马克思在论述自由的实现时认为,自由的实现就是对各种障碍的克服,如其所言,“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

社会干预一方面是学术自由实现的障碍,另一方面又为克服其他障碍提供了条件。

因此,学术自由的实现既需要社会干预,又要遏制社会干预。学术自由所要突破的限制大体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外部的社会限制(主要是社会干预);

其二,主体自身的限制。对前者的突破即实现了“外在的自由”;对后者的超越则实现了“内心的自由”。“外在的自由”就是权利层面的自由,“内心的自由”即是精神层面的自由。学术自由的实现包括这两个方面。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关注前者而忽视后者,以为只要没有各种外在的限制,学术自由就实现了。

事实上,这里所实现的仅仅只是英国思想家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即一种由约束和压制的缺乏所构成的消极条件,它是“免于什么”的自由,而不是“做什么”的自由。换言之,消极的自由是外在的干预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制的一种状态。而在当代社会,当社会对大学的限制减少到最小时,也意味着社会对大学的支持减少到最小。社会的支持包括法制、政治、物质、文化等各方面。支持的减少对学术自由的实现同样是极为不利的。当学者们不得不忙于衣食住行而无暇进行学术创造时,何谈学术自由的实现?即便社会在减少干预的情况下仍一如既往地对大学提供支持,其所实现的学术自由也只是一种“外在的自由”。“外在自由”的实现,仅仅只是为学术自由的真正实现提供了一种条件或可能性,只是走向真正实现学术自由的第一步。学术自由的最终获得还必须实现“内心的自由”,或者说精神层面的学术自由,而“内心自由”,或获得则意味着对主体自身限制的克服,故获得精神层面的学术自由的主要障碍不在主体之外,而恰恰在主体自身。

正如易远升在论述文艺创作自由时所说的,“自由作为文艺创作和审美的范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它应该成为艺术家的内在素质;

二是它应该成为艺术创作和审美观赏的外在条件。

外在条件固然重要,而内在素质则是更为主要的。

一味地埋怨外在的客观条件而不注意对自由的内在素质的培养,乃是尚未脱离奴性心理的表现”。当前,学术自由实现的最大限制来自于学者自身,来自于学者对社会功利的过于追求,即学者追求学术以外的东西,把学术视为可以换取金钱、名誉及地位、权力的商品,甚至“曲学阿世”,丧失了学术的自觉与学者的自尊。只有学者超越了对各种物的依赖与对各种实用目的的直接追求,使学术活动为一种原初的好奇心所驱使,才算实现了“内心的自由”。

严复强调的“为己之学”,即体现学者的人生价值与生存意义的学术,强调的就是这种内心的自由。“内心自由”说到底,就是一种超然,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精神。学术自由的实现既包括“外在自由”的实现,又包括“内心自由”的实现。

前者意味着学术自由的实现是一种外向的诉求,即大学(或学者)外在地诉求自我以外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为学术活动提供保障与不作为,后者意味着学术自由的实现是一种内在的要求,即要求大学(学者)适当地超越功利,与社会保持一段距离,以维护学术的独立与尊严。而“外向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有赖于大学外在制度的建构,“内在的诉求”能否得到守护取决于大学内在制度的培育。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自由的实现问题实际上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问题。

如果说只有“外向的诉求”与“内在的要求”同时被满足,才意味着学术自由的真正实现,那么,学术自由的实现就应有两个尺度或标准:一是外在的标准,一是内在的标准。外在的标准主要体现为保障学术自由的政策法规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完善;内在的标准则表现为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理念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同,就现代大学制度而言,前者对应于大学的外在制度,后者对应于大学的内在制度。由此可见,学术自由的实现有赖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一如上述,现代大学制度包含着似乎对立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大学必须拥有高度的自主性;

另一方面,大学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持大学自主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均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标志。

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最大障碍是:政府干预过多,大学自主性缺乏,学术自由精神不彰,学术自由价值的贬损致使大学自主与政府干预之间失却“必要的张力”,无法实现两者的冲突整合。

如果说西方当前倾向于建构政府干预取向的大学制度,那么中国要建立的则是学术自由取向的大学制度,这是中西方学术文化传统的差异使然。中国建构现代大学制度,是在扬弃社会干预(政府干预)的同时,强化学术自由这一极。而学术自由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即权利层面的学术自由与精神层面的学术自由。前者的实现要诉诸于外在的政策法规,后者的达成有赖于大学(学者)自身的守护。

由此可见,建立学术自由取向的现代大学制度实质上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完善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

第二,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 1.完善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外在制度主要指由政府这样的权威机构制定的政策法规。法律是最常见的外在制度。法律对学术自由的实现有巨大的影响,它既可以促进学术自由的实现,又可以阻碍学术自由的实现。故在此,我们特别强调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外在制度。西方主要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受宪法保障最早源于1849年德国的“法兰克福宪法”,到现在已成为一种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并受到各国宪法的确认与保障。在西方,虽然学术自由早在洪堡时代就被视为不证自明的理念而广受推崇,但在被列入宪法,受宪法保护之前,却经历了一段备受侵犯的历程。以德国为例,在洪堡以学术自由的原则改造柏林大学不久后的1819年,“德意志同盟”制定了“卡斯巴敕令”,对大学采取了“严厉的检查制度,并设置了负有监视各大学教授之公、私讲演任务的‘政府代表人’。同时并规定,各邦有义务要罢免有害公安而危及国家机关之基础的大学教师”。

自此,德国进入了历史上所谓“迫害煽动者”时期。大学教授受到迫害,学术自由被贬损,其中以汉诺威国王制造的“哥廷根七教授事件”影响最为恶劣。有了这一时期社会干预的教训,所以当1848年普鲁士发生革命后,应杜宾根大学要求保障学术自由的召唤,几乎全德各大学的代表云集耶拿,要求在宪法中保障“完全的教学与学习自由”。这直接导致了“卡斯巴敕令”的废除及随后的“法兰克福宪法”将学术自由列入基本权利中。该宪法第152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这是西方宪法保护学术自由的滥觞。西方诸国除在宪法上肯定学术自由为基本权利之外,还辅之以配套的法律规范以确保学术自由的贯彻与落实。

如德国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保障,其《高等教育总法》(1976)更是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进行保护。在日本,除宪法明确提出保护学术自由之外,其《教育基本法》也重申“要尊重学术自由”,而且以公务员特别条例的形式规定大学教师是国家的特殊公务员,其学术自由不因公务员的身份而受影响。美国为了切实保障学术自由,于1915年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发表了旨在保护学术自由的“原则宣言”。

其核心主张是长期聘任制度与教授会裁判制度,这实质上提出了学术自由实现的物质保障问题。这一点对学术自由至关重要,它能使大学教师在从事学术研究时无生活之虞。而学术活动实源于一种闲逸的好奇心,惟有可靠的物质保障才能呵护这种好奇心。其后AAUP又先后于1925年、1940年、1970年、1990年发表了一系列的“原则声明”,建立了一整套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这些“原则声明”曾被美国法院引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学术自由在现行的宪法中也有体现。

第一,现行宪法把党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基本方针“双百”方针上升为法律。

第二,中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与帮助,从而从根本法的高度,对公民的学术自由作了规定。然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学术自由,仍必须制定具体的保护公民学术自由的单行条例。这是因为:(1)中国宪法一般不进入司法程序,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引用宪法条款作为判案依据。(2)从中国宪法规定的保障内容来看,它提供的仅为一种原则保障,而不是一种具体性的保障,且一般不通过禁止性规定限制政府对公民学术自由的侵犯来达到保障学术自由的目的。(3)“双百”方针从提出到改革开放之初的近30年间体现得不够,难免出现学术问题非学术处理的情况。 2.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内在制度植根于人类经验之中,是人们长期选择的结果。人类在人际互动中“无意形成的趋向”,“在时间的帮助下会变为传统”,由“无意的趋向”变为“传统”在于人的选择。

可见,内在制度的形成,关键在于选择。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有用的规则如果被足够的人采用从而形成一定的数量(临界点)以上的大众,该规则便会变为一种传统保存下去,结果它就会通行于整个共同体”,形成内在制度。内在制度由道德、习俗等构成,它主要通过模仿和选择建立起来。

因此,培育以学术自由精神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可以通过模仿西方成功的理念及选择自身有生命力的传统来进行。

(1)培育学术独立意识。学术独立意识是大学精神的核心,是学术界的核心价值观。学术独立意识说到底是一种求真的意识,对大学而言,求真是压倒一切的主流价值观,“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只知是非,不计利害,应是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精神气质与价值取向”。

可见,学术独立意识是一种“超然”的品格,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精神追求。学术独立意识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学术独立意识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必须从主体方面摆脱种种束缚,意识到学术本身的独立性。

这种意识与学者的主体性密切相关,中国学者的主体性意识在泛政治化的年代丧失了,学者一度丧失了自信与自尊。在权势与学术观点发生冲突之际,我们的学者甚至一些知名的大学者往往是按照权力的意志修改学术观点,而不是以学者的良知来维护学术自身的尊严。

改革开放之后,学术虽然有了“去政治化”的趋势,但学者的独立意识离“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尚有差距。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学者仅把治学作为一种职业上的选择,而不是作为一种“志业”选择,学术对他们而言仍是一种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广义的学术独立意识,指整个社会能自觉地将学术区别于其他活动,以科学性而不是实用性来评价学术行为。

然而,这种学术独立意识在中国也是极为缺乏的。其突出表现是:社会对学术成果评价时,急功近利压倒了对学术品位的关注,数量胜于质量,实用高于品位,自由的学术探索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与宽容。

中国当前学术研究中基础性的原创成果不多与这种意识的缺乏不无关系。可见,培育学术独立意识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学者要致力于养成超然性的品性,虚静守一,专心致志,惟真理是求;

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培育学术宽容的精神,尊重学术的独立与尊严。尽管培育学术独立意识需双管齐下,但学术的独立归根到底有赖于学者自觉的维护,学者人格的独立是学术独立的前提,做人的尊严是治学尊严的基础。 (2)整饬学术道德,重建学术规范。学术失范是当今中国学术界的重大隐忧,它侵蚀着学术自由精神。学术失范有两个层面,一为技术层面,即作假、抄袭、贿赂、炒作等表层现象;一为精神层面,即深层次的道德失范。对前者的治理需重建学术规范,对后者的治理有赖于学者的自律(或者说诉诸于道德)。学术规范的重建,当务之急是使学术规范制度化,并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措施来维护其权威性。学术规范的重建要与学术评审制度及学术奖励制度的完善同步进行。中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化存在严重不足。评审不规范,暗箱操作十分普遍,这严重制约了学术规范的重建。学术道德的培育则有赖于学者的自律。学者的道德包括两个方面,一为作为学者的道德,一为作为人的道德。作为人的道德对作为学者的道德有定向作用。一个人品不正的人,绝不能指望其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故培育学术道德绝不能忽视做人的道德的培养。学术道德有三个层次,即学术的自主、诚实与献身精神。所谓自主,指学者人格上的独立。与上文的学术独立意识密切相关。所谓学术上的诚实,即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知识的诚笃”、“信念伦理”,也就是苏格拉底所谓的不惧怕理论按其逻辑进展所得出的任何结论。所谓学术上的献身精神,即马克斯·韦伯所谓的“对知识献身的热情,“指学者在追求知识之中实现自己的生命意义。这是学术道德的最高层次。培育学术道德,可依此“为学次第”,循序渐进。 (3)开展正常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是学术繁荣的前提条件,也是抑制学术腐败的有力武器,正常的学术批评乃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术,追求真理是学术批评的惟一目的。学术批评不是人身攻击,不是“整人”,也不是以一种观点证伪甚至取代另一种观点,而是围绕学术问题,实事求是地讨论与对话。正常的学术批评意味着学术的平等。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学术平等便不可能有学术批评的自由,“要实现学术自由,首先必须提倡学术平等”。不但一般学术人员与学术权威之内是平等的,而且领导人对学术问题发表的意见,也只能作为一家之言与其他学术观点进行平等交流。学术平等绝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保护少数,因为只有多数保护少数,“才能使学术上的少数派,在平等的民主的气氛中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推动学术研究不断的发展”。 (4)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宽容的社会氛围是学术自由实现的重要条件,宽容作为一种社会心理氛围对学术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学术活动是探索未知真理的活动。

故常常处于已知与未知的边界,每一个真理的求得都是在千百次失败的基础上达成的,故若没有社会对失败的宽容,学者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便会窒息,从而危及学术的发展。就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的冲突而言,如果社会有足够的宽容,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的。学术自由以求真为目的,社会干预以求善为取向,如果社会能尊重大学求真的品性,不用功利标准来衡量大学的学术,大学也不以真理来苛求社会,那么大学与社会是可以做到“同不妨异、异不害同”的。李德顺先生认为,在学术的追求上,惟有宽容才能有学术的发展和繁荣。如其所言,“如果不讲宽容、不能理解和宽容与自己不同的样式,不允许有不同的意见和选择,强求一律,人人都想把自己的一套强加于人,那么结果不是使冲突更加激化从而失去和平,便是造成生活样式的简单化和贫乏,犹如强令大地上只开一种颜色的花朵,使之失去繁荣和生机”。

当然,宽容并不等于无原则,不等于不要真理,宽容的功用恰恰是有利于大家共同发现真理、维护真理。宽容的精神实质上是一种民主精神。冯友兰先生认为,民主有两个原则:一为少数服从多数,一为多数容忍少数。少数服从多数容易做到,这是民主的一个较低境界,多数容忍少数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是民主的较高境界,也是民主的精髓之所在。英国哲学家密尔也认为,民主生活的最大特征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保护少数人的权益,防止“暴虐大众”出现。“多数容忍少数”的民主精神是学术自由精神的基础,学者所追求的学术创新,往往是一些与常识不相符的“异端邪说”,如果没有宽容,他们的学术思想便会为“暴虐大众”所扼杀。罗素曾经坦言,“新的真理往往使人感到不舒服,尤其对当权者来说更是如此”,真是一语中的。只有政治民主才能确保学术自由。虽然在没有民主的专制时代也有学术自由的存在,但此时的学术自由仅以特权的形式出现。既然是特权,那么随时都可能被再次剥夺。只有民主的社会环境才能最可靠地保证学术自由。因为在民主社会,学术自由是一项普遍的权利,事实上没有政治民主,社会干预就会大行其道。因此,政治民主是学术自由实现的环境。潘光旦先生在其《自由之路》中指出,“从教育的立场看,惟有一个真正的民主的政治环境,始能孕育真正自由或通达的教育”。惟有宽容的精神才能培育学术自由的精神。西南联大之所以能够保持一种学术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南联大的宽容精神或者说民主精神。

《观察》杂志曾将西南联大精神概括为:“民主传统,宽容精神”。宽容精神造就了西南联大。“北大、清华和南开三校的宽容精神,是联大这座被称为‘民主堡垒’或‘自由堡垒’的‘中心’精神。因为如果没有宽容精神,则少数不肯服从多数,多数不肯尊重少数,那就只有党争和暴政而不会有民主与自由”。

故曰,民主的精神与学术自由精神是共生的。(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从事高等教育学、院校发展研究。)